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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休假期应做补偿
2011-08-22 01:36: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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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1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约定1年,今年7月1日合同到期,李某觉得公司的工作内容与环境不适合自己,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表示由于公司一直没有给安排,自己还有5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加班费。然而公司答复说:“你没有提前说明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现在劳动关系终止了,调休单就自动作废。”李某心想单位一直未安排的调休单怎能自动作废,于是李某来到司法所咨询。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在合同期满李某与公司并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公司尚未安排补休,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调休单并不会自动作废。事实上,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李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相应补偿。
    (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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