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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农民工打工要谨防“五大误区”
2011-08-01 02:45:5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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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与多年从事维权工作的几位工会工作者交谈,他们提出农民进城打工要谨防的“五大误区”,方能以防患于未然。
    误区一:打工只为挣钱,滋生签不签劳动合同都无所谓思想。西安市长安区农民工高某等数人在1990年代初先后到某单位分别担任炊事员、水暖工、清洁工等,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00余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工资递增为600元,但没有福利待遇、也没有社会保险。现在已经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他们多次找单位有关领导,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单位领导借口他们是临时工不予办理。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约定其内容。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都要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建议农民工兄弟若给私人干活时,最好是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如雇主不同意签协议,最好是约定当日的工资当日清,以免引发争议。
    误区二:劳动争议发生后,想打官司苦于没有证据。农民工杜某,去年到西安某公司打工,由于屡次拖欠工资,他就去找公司老板,得到回答是:钱都已经付给承包人。他又去劳动部门投诉因没有证据不予受理,无奈到工会要求法律援助讨回血汗钱。经调查该承包人并不具备资质,该公司的做法是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事实上此类问题,在进城打工者中普遍存在,而都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的后果。当你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注意搜集和保留有效证据(工作证、出入证、派工卡、工资表等)如用人单位不能按月支付你的劳动报酬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索取有加盖公章的工资欠条或工程结算单等凭据。如果手中有了这些证据,要打劳动争议官司时胜算把握就大大增加了。
    误区三: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把伤治好就算了,不愿多追究,怕得罪用工方,从而给自己留下后患。
    甘肃籍农民工雷某经人介绍到西安某物流有限公司担任搬运工,今年2月的一天,雷某上班时,由于吊车吊钢管时发生摆动,致使右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个月,出院后,单位不申报工伤也不支付生活费,并且声称:“伤残与我们无关,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你本人违规操作造成的结果,看病已花去10万元,如果同意,给你2万元了断。”雷某带着伤痛多次找公司,希望回家养伤能多给一些钱,但都是无果而返。后来在工会援助下,才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及时向有关劳动部门报告,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待伤情痊愈后,依据医院终结报告再向本市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依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关待遇。以后如旧伤复发仍可享受工伤医疗报销。发生工伤切不可私了,私了后患多多。
    误区四: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采取忍让的办法。如谭某从1993年起,一直在某银行担任打字员,工资待遇低,经常加班加点没有报酬、没有任何福利待遇。2007年银行将她转入某劳务公司,此前的工龄为零,由于积劳成疾,有病怕花钱,一直拖到死亡。如今家属拿着谭某生前日记向单位讨公道。通过多次协调,单位才给予一定数额困难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希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权益受侵时应及时向工会和劳动主管部门求援,直至提起诉讼,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误区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某种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时,明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却不知道主张权利还有时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
    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起算。因此,如果你在时效期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超过时效则法律不予保护,后果自负。作为农民工,一定要学习和掌握一些切身常用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报记者郝振宇
    通讯员田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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