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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企业刁难职工强解约难逃惩处
2011-05-30 01:45:1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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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是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企业的利益,不择手段地频出怪招,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被职工告到劳动仲裁庭,最终被裁定给职工相应的补偿。本报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希望给企业和职工在劳动用工中有所启示。
    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10月,陈军应聘到北京一家公司做维修工。公司与他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陈军介绍:“2010年,公司以我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前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原来,公司又招了两名维修工,是部门负责人介绍的,只能把陈军踢出公司。
    陈军不服,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说,陈军没有能够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不支付补偿金。仲裁庭经过审理,支持了陈军请求,要求公司支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突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即使用人单位调整了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予以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不签合同就是要随时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9月,李萌受聘到一家外企工作。进公司之前,她就提出先签劳动合同,可公司承诺进入公司后就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李萌同意后,公司一直拖着不签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突然要求李萌在一天之内将手中掌握的各种材料交出,并要求她离开公司。她要求公司给予解释,公司的解释是: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李萌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庭支持李萌的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说话太直和同事相处不和谐解约2007年,林岚进入北京一家公司工作,主要是负责产品销售。进入公司后,她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并没拿到劳动合同文本。公司的解释是:还在审核,给职工容易丢失。
    两年后,公司又与林岚续签了两年劳动合同,仍然没有拿到劳动合同文本,这次签合同连内容都没有看到,就是签上自己的名字。2010年初,公司提前与林岚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她说话太直,和同事相处不和谐。林岚说:“说话太直难道也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了吗?和同事相处怎么不和谐了?我和同事相处的非常好。我们经常一起到野外郊游,探讨业务知识。”
    林岚认为这样匪夷所思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庭,要求公司给予明确的理由,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庭支持了林岚的要求。林岚的律师说:“这简直不把《劳动合同法》放在眼里,这样的企业一点法律观念都没有。”(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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