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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做到三点
2010-02-08 02:18:4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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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元月1日起实施。《办法》出台以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办法》的出台实施无疑是我国养老政策和制度的延续和深化,是在目前无法实现全国统筹的前提下,推动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向全国性统筹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史上又一座重要的里程碑。
    但是,在《办法》公布实施后,并没有像专家们预期的那样,出现职工大规模的“转保潮”,相反,2009年岁末,广东、深圳等农民工吸纳大省市出现了农民工“退保潮”现象,这不能不引起政策制定者们的深思——我们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什么问题呢?
    第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自由职业者,尤其是农民工,他们并不知道政策出台意味着什么,只是听说以后“不能退保”了,就立刻抢在政策实施前退保,生怕赶不上最后一波浪潮。这就对他们晚年的生活埋下隐患,也会成为政府、社会潜在的负担。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为政策的实施做好铺垫工作。
    第二,《办法》对各级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现在的管理制度仍存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不力、管理权限混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健全,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未发挥出全方位监督体系的功能等诸多问题,无疑,新制度的实施对社保部门的管理是一个巨大挑战。
    第三,《办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地区差异和城乡二元化问题。首先是转出地与转入地之间矛盾。转入地认为劳动者在转出地工作,为当地做了贡献,而退休后却来我这里领养老金,因此不愿负担养老金;发达地区则觉得劳动者按照欠发达地区标的准缴费,退休时却要按发达地区的标准支付较高水平的养老金,因此也不愿承担这部分费用。再次,农民工的户籍在农村,依照现行制度,退休后可以按城镇职工待遇给付,等等。这些问题导致了转出地愿意转,而接入地不愿接的现象。
    为此,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加强和改进:
    一、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建设,增强规范性和约束力。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相对滞后,立法层次较低。立法的滞后,导致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保证;保险基金的运营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基金处于不安全状态,既定的给付制度引致的提前退休等问题,使得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作用没有得到良好的发挥。因此,加快立法是当前社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逐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快一体化进程。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三元”结构,即国家机关公务员、城镇企事业单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三个方面构成。而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不利于实现全国范围的统筹。而且,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试点。在未来的城市化进程中,必然要考虑到农民工养老问题,尽快把农村人口覆盖到养老保险制度下。
    三、加强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全面实现全国统筹。由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政策引致,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地方经济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考虑,限制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因此,协调地区间经济发展,打破 “利益壁垒”是我们必须解决的又一难题。 (周君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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