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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工伤职工辞职时别忘主张一次性补助金
2009-08-31 01:20:5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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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工的刘明因工伤得到一次性补偿后辞职时,又向单位提出一次性补助金待遇。日前,在当地法院的调解下,原工作单位承诺一次性支付给刘明5.8万元。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许多职工发生工伤后,认为从单位拿到一次性补偿就与单位再无关系,其实不然,工伤职工在得到一次性补偿后,在辞职时仍可向单位主张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
    刘明是2005年5月到该公司上班的,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料于当年的7月下旬在工作时受伤。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致残等级为九级。2006年5月,刘明与公司签订了工伤处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补偿工伤补助金和工伤期间工资1.5万元,刘明继续在公司工作。2008年1月,刘明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时,刘明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不同意,刘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刘明的申诉。该公司不服仲裁结论,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公司表示,双方已就工伤处理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公司也支付了款项,不应再次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明在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已经通过行政程序确认为工伤,刘明理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双方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虽然对刘明的工伤补助金和工伤期间的工资进行补偿,但并未包含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时,方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明确用人单位的责权后,经法院调解,该公司同意再为刘明支付5.8万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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