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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伤残农民工的京城偶遇改写一场工伤官司
2008-09-01 09:52:4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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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段昌武在北京因公受伤骨折后造成9级伤残,企业和他签订了一个“协议”,写明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并且未按规定支付足额的费用,只给了段昌武1万元。段昌武及家属考虑在京生活费高昂,拖不起,只得违心接受1万元了断的“协议”,准备乘火车返乡。
    段昌武架着双拐和来京看望的父母在乘出租车赴火车站时,事情开始了戏剧性变化。好心出租车司机指点迷津
    闻听此事后,出租车司机告诉段昌武《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他“不抛弃、不放弃”。这位司机建议他申请工伤鉴定,还告诉他用人单位仅支付1万元补偿金就解除劳动关系不公平。随后,热心的司机免费将段昌武送回暂住地,连姓名也没有留下。
    段昌武就此开始了长达一年的维权之路。
    27岁的段昌武是贵州省长顺县的农民。2007年3月,他与在京承包工程的江苏省镇润建工劳务公司约定日工资50元,年底按总出勤天数一并结算。段昌武开始在镇润建工劳务公司承包的北京市西城区德外科技园工地任油漆工。
    2007年7月22日,段昌武在施工时,不慎自高空操作架摔下,当即昏迷受伤。镇润建工劳务公司将他送往积水潭医院急诊室治疗,诊断为“跟骨骨折(左闭合)”。8月10日,段昌武出院时,被确诊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医疗费由劳务公司负担。此时,段昌武尚不能工作,还得继续养伤。
    2007年8月31日,劳务公司要求段昌武签订协议,其中部分内容为:劳务公司一次性补偿段昌武1万元,段昌武自愿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此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务、经济、法律和医疗纠纷。段昌武承诺,不再起诉劳务公司。段昌武回家后,所发生的一切事务与劳务公司无关。在社保机构遇到复杂情况
    段昌武在拿到1万元后就准备离京,被那位热心的出租车司机劝回,开始去劳动部门申诉。2007年9月13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务公司在此申办工伤保险)做出段昌武工伤认定结论,并给段昌武核发了《工伤证》。此后,双方为增加伤残补助费反复争执,段昌武的要求不被企业接受。
    2008年3月4日,段昌武按照相关法规,向平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3月19日,该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段昌武“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伤残9级。”
    经过这一系列复杂的过程,段昌武以为政府的社保机构可以给他应有的伤残补助金。谁料5月8日,平谷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做出 《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核定段昌武应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44万元。令人遗憾的是,平谷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同时认为“由于该单位或职工未在我中心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费),所以我中心只核准工伤待遇,不做支付。”
    社保机构彻底关上了大门,段昌武又陷入极端困境。打官司终获法院支持
    段昌武又搜集了一些有利的证据,为得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先后向劳务公司申办工伤保险地点平谷区和工伤事故发生地点西城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理由是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应承担工伤补偿的全部责任,按国家规定全额对自己予以补偿。因管辖权问题,两仲裁机关相互推诿,都不受理。
    段昌武无奈,只得向西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无偿援助。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郭兴昌帮助下,段昌武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实现权益保障。谢天谢地,好在西城区人民法院没有推诿不受理,段昌武成功立案,并在6月5日和7月25日两次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农民工段昌武的代理人郭兴昌律师指出:用人单位除支付段昌武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及受伤前拖欠的工资外,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和就业补助金等均拒绝支付。在原告经济拮据、缺乏法律意识,并着急回家养伤的背景下,被告于2007年8月31日逼迫原告签订了一份不公平的协议,以仅支付1万元为代价,了结双方间的工伤纠纷。为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原协议部分内容无效,除用人单位已支付的1万元,仍需按国家规定再支付给段昌武4万元。
    被告用人单位江苏省镇润建工劳务公司则辩称:段昌武在2007年8月10日出院后,就离开我公司不再工作了。(记者注:实际情况是段昌武伤未痊愈,架着双拐行走困难。)2007年8月31日,段昌武找到我公司提出私下解决此事。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承诺领取补偿金后不再起诉我公司,双方也不再存在任何劳务、经济、法律和医疗纠纷。当日,我公司即按约定支付给段昌武1万元补偿金。该协议书是原告段昌武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无权反悔再行起诉索赔,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致残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于2007年8月31日达成的协议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
    法院在2008年8月15日做出判决,被告江苏省镇润建工劳务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段昌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44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08万元、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500多元,共计5万多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万元,仍应支付段昌武4万多元。
    段昌武接到判决书后感慨万分,立即给法院送了一面锦旗,上面绣着“依法断案,情系百姓”。段昌武还想找到那位好心的北京出租车司机,是他让整个事件有了不同的结局。 (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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