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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劳动劳务一字之差法律适用大相径庭
2008-09-04 09:16:0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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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劳务关系仅一字之差,但劳动关系的认定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有些用人单位就借机偷换概念,企图以劳动关系拖延诉讼,规避法律。
    2006年5月31日,陈景(化名)受雇于某营销咨询公司,被指派至某超市从事饮料的促销工作,其中约定的促销期限为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7月10日,另外双方还就报酬等其他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2006年6月1日,陈景到某超市办理进场手续时,因超市要求缴纳1000元管理费,而某营销咨询公司无锡地区临时主管李莉(化名)只交给陈景700元,另要求陈景垫付300元。陈景收入微薄,手头拮据,遂外出筹款。在借款途中,陈景发生交通事故,2008年2月22日,陈景一纸诉状将某营销咨询公司告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8146.24元。
    庭审中,陈景诉称,自己曾经也是被某营销咨询公司聘用在某超市做过促销员的,进某超市做促销员不需要面试程序,与某营销咨询公司之间也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她是在外出筹集咨询公司进场的管理费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营销咨询公司辩称,咨询公司与陈景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咨询公司招录促销员后要经过两道面试程序,分别是咨询公司面试和卖场面试,都通过后才能正式建立劳动关系,本次饮料的促销活动中,陈景仅是刚刚通过了咨询公司面试,尚未通过超市面试,因此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即使咨询公司与促销员建立关系,也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法院调查中,超市作出的“招录时超市人事部是不参加面试的,可能部门经理看一下”的陈述对超市是否需要对促销员进行面试这一事实的表述并不明确。因此,咨询公司所主张的必须要经过超市面试通过才能正式招录陈景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咨询公司与陈景之间确定的任务单一,即在超市从事饮料的促销活动,时间较短,符合劳务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现有事实表明双方之间的关系仅系陈景提供劳务服务,咨询公司支付劳务报酬,陈景不享有咨询公司的保险、福利待遇,双方之间的关系尚未构成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咨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其主张的与促销员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现咨询公司不与临时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临时促销员缴纳社会保险金,其用工方式明显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其提出与促销员系建立劳动关系作为抗辩,与作为临时促销员的陈景所主张的雇佣事实存在争议,咨询公司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陈景为咨询公司代交管理费的事实已证明双方就陈景至超市从事促销服务的任务已开始具体实施。故陈景一经咨询公司招聘,虽然至超市的促销活动尚未开始,但双方劳务雇佣关系已经建立。
    最后,南长法院判决咨询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0729.24元。 (方华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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