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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上班时间上厕所伤亡算工伤
2009-08-24 09:12: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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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上班时间内上厕所突然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厕所”是私事,因此认定何某死亡不属于工伤。由于不服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代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成都中院最终撤消了劳动保障部门“不是工伤”的认定。
争论一 “上厕所”伤亡算不算工伤
    何某是成都四通厂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声响过之后,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向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武侯区和成都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老人不服,就该认定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争论二 伤亡算工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审理,武侯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 “上厕所”和工作无关与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根据法律,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不属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都应当确定为比照工伤亡来处理,因此何某这种状况没有认定为工伤,与法律不符。2003年5月16日,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撤消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并责令重新认定。
    宣判后,第三人四通厂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四通厂认为“上厕所”与工作无关,不应当认定为是工伤。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表示,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定论工作场所伤亡与正常工作有关
    成都中院审理后表示,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亡,并非与正常工作无关。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没有体现出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因此中院判决驳回了上诉,责令对何某的死亡性质重新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对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应作广义理解。在工作过程中上厕所应当被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内,而厕所也是工作场所的一部分和必备设施。“上厕所”是人的正常生理现象,并非与工作无关,而是正常工作必须的。 (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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