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东家”付钱—— “谁招人谁付钱”不是挡箭牌,总包垫付是法定义务
日期:2026-06-30   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 牟影影

  “工程干完了,钱却要不回来。”来自安徽的邢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某地产项目上干了一年多的钢筋工,最后竟连1万多元的劳务费都拿不到手。

  “找陕某工程公司,他们说陕某建设公司没给他们结账;找陕某建设公司,他们说跟我没有用工关系。”邢某说。和他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另外4名工友代表,涉及金额100余万元。两家公司互相“踢皮球”,工友们被推来推去,始终找不到“谁该付这笔钱”。

谁才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主体?

  2022年,邢某通过工友介绍,进入某地产项目工地从事二次结构植筋施工。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陕某建设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是陕某工程公司。

  进场后,邢某按照项目部的要求完成了一栋楼二次结构植筋的全部施工任务。

  2023年11月7日,工程完工撤场之际,陕某工程公司在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兼项目经理叶某向邢某出具了书面结算单,载明工程款为13320元,并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一纸清晰的结算单,本是薪资兑付的“定心丸”,却成了一纸空文。

  邢某多次致电陕某工程公司,对方以“邢某与案外人施某存在劳务关系,与我们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陕某建设公司还没给我们结算”为由推诿。找到某建设公司,得到的答复则是“你跟我们没有合同关系,我们不对你个人负责”。

  两家公司互相“踢皮球”,邢某和工友一时不知该找谁要钱。

  无奈之下,2025年6月,邢某等5人将陕某工程公司和陕某建设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其中邢某的涉案金额虽然只有1万多元,但对于在外打工的农民工来说,这笔钱同样来之不易。

  庭审中,陕某工程公司辩称,原告与案外人施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与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而陕某建设公司则表示,他们与邢某等人没有合同关系,且总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经过审理查明:施某只是一个中间介绍人,真正用工主体是陕某工程公司。陕某工程公司虽然辩称原告与施某存在劳务关系,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相反,从邢某提交的结算单以及该公司在庭审中对邢某实际施工情况的认可,可以清晰认定邢某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务,与陕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项目经理签字算不算数?

  庭审中,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叶某作为项目经理,他在结算单上的签字是否对陕某工程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更何况,立案前叶某已从该工程公司辞职,这是否会影响签字效力?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叶某是案涉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在其他相关案件的生效二审判决中,也明确认定其以项目经理身份进行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据此,叶某的签字确认行为对陕某工程公司发生效力。

  “施工项目系陕某工程公司分包,叶某代表陕某工程公司在结算单上签字,是对邢某施工工程量金额的确认,这没有超出项目经理的职权范围。”承办法官光远表示,“项目经理在职权范围内的签字确认,代表了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使叶某后来辞职,也不影响其在任职期间代表公司所作的结算确认行为。”

总包方不能当“甩手掌柜”

  项目经理的签字明确了陕某工程公司的付款责任,但陕某建设公司作为总包方,是否也要为这笔劳务费“买单”?

  陕某建设公司声称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但其提交的证据——《结算对账表》仅有该公司一方盖章,其余证据亦未能显示双方就案涉项目形成最终结算的金额及全部付款金额。

  相反,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二审判决中可以确认,陕某建设公司自认向陕某工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仅在80%左右,并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陕某工程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和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而陕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案涉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陕某工程公司后,不能以“没有合同关系”为由置身事外。

  “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光远解释,“一般情况下,合同主体是双方当事人。但涉及农民工工资,法律将总包单位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当分包单位无力支付时,总包单位应当先行垫付,然后再向分包单位追偿,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最底层的劳动者。”

  最终,法院判决陕某工程公司向邢某等5名原告支付欠付的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某建设公司在欠付陕某工程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劳动者该如何守住“钱袋子”?

  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屡禁不止,农民工干活前不清楚为谁干、干完找不到人付钱,是实践中常见难题。

  光远提醒,农民工在提供劳务时要注重证据收集,一方面,应尽可能与用工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用工协议,明确工资标准、支付周期等,同时,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带项目标识的工牌、出入证以及与管理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另一方面,在工程完工或阶段性结算时,务必要求用工方出具加盖公章或有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结算单、欠条,明确欠款金额及付款时间。避免“口说无凭”导致维权困难。

  此外,在遭遇欠薪时,农民工不仅可向“包工头”主张权利,可结合工程的实际承包情况,向实际用工者、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主张权利。法律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义务。当分包单位无力支付或推诿扯皮时,农民工可直接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总包单位不得以“没有合同关系”或“已结清工程款”为由拒绝履行。同时,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严格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账户,从源头减少欠薪纠纷。

记者手记

  采访中,法官光远的一句话令人动容——“如我在诉”。这四字箴言,意味着法官要把当事人的案件当作自己的家事来办。正是这种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让严肃的司法有了直抵人心的温度。

  本案的农民工中,有人至今还在陕某建设公司的其他项目上务工。他们并非不清楚维权之路的艰辛,而是没有停下来维权的资本。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律条文适用的严谨,更是司法对劳动者尊严的坚定守护。

  法律或许不能让每个劳动者都过上理想的生活,但至少能让他们在付出汗水后,拿到应得的报酬。这,就是公平正义最朴素的表达。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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