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王嘉瑜 记者 文晨)在建筑施工领域,劳务人员因工受伤的责任划分问题屡见不鲜,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合规经营。一名劳务人员在支模作业时不慎摔伤,多方主体被诉至法院,责任该如何认定?
2024年,陕西某建筑公司承揽宁强县嘉陵江阳平关镇韩家河河堤防洪工程施工2标段项目,项目经理张某负责施工现场管理。随后,该公司将案涉支模工程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杨某,杨某雇佣惠某等人进行支模、打混凝土工作,约定日薪260元。2024年12月25日14时许,杨某安排惠某到模板上收回插板线,惠某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支撑模板上摔落受伤。事故发生后,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下嘴唇内软组织挫裂伤、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等。后经司法鉴定,惠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后各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惠某遂将杨某、陕西某建筑公司、汉中某建设工程公司、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惠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系劳务关系,双方形成劳务雇佣合意后,一方面被告杨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为原告惠某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故原告惠某要求被告杨某赔偿人身损害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陕西某建筑公司将支模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被告杨某,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存在选任过错,亦应对原告惠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原告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施工时未佩戴安全护具,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身摔伤致残,故对损失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杨某、被告陕西某建筑公司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惠某主张的人身损害损失金额,法院结合其医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等,核定其各项损失合计152172.61元,判决由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惠某损失的60%即91303.57元,由被告陕西某建筑公司赔偿10%即15217.26元,剩余30%的损失由原告惠某自行承担,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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