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肖永强 记者 文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孙某大额微信转账,还承担了孙某在驾校学习的费用,以及其他一些日常开销。王某查询杨某手机后得知杨某与婚外异性的关系,双方爆发巨大矛盾,并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王某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孙某返还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第三者”的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对“第三者”的赠与无效。配偶一方为维系与婚外“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依法认定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返还取得的财产。法官释法明理后,该案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有财产平等处理权,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对赠与行为性质、效力认定以及返还比例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需要统一裁判标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具体表现在:第一,认定赠与合同无效的路径主要是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系维系“婚外情”,严重侵犯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第二,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因此,受赠人应当返还已经接受的财物。如果原物已转让他人且他人构成善意取得等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应当折价补偿。第三,不论配偶起诉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都不能改变当事人处分的财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按份共有。且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即使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不分或少分财产。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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