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竟被辞退
日期:2025-09-30   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仲梦樵 李梦莲

  2021年8月,小李入职某电力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22年6月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工作期限为一年的“劳务合同”。2023年10月25日,公司向小李出具《劳务合同终止通知》,载明:“你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书于2023年6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合同内容因当时受雇方工作尚未结束,故合同期限顺延至有关工作结束。今我公司接到重新招标通知,你的工作将于2023年10月30日结束,故我方与你的劳务雇佣合同书将于2023年10月31日自动终止”。小李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电力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电力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审理过程中,某电力公司辩称小李系自动离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李与某电力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电力公司应当与小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某电力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系违法终止,应向小李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而言之,连续两次订立固定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提出不续签或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种类的选择权,同样也是对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的保护,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长期性。本案中,小李于2021年8月入职某电力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6月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工作期限为一年的“劳务合同”。小李与某电力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合同名称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实质,故至2023年6月1日,小李与某电力公司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某电力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以合同到期为由告知小李不续签劳动合同,违背了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法院认定某电力公司属违法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并应支付小李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工作认真、勤恳,完成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有权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续签,这不仅有利于劳动者长期稳定地为用人单位提供高质劳动,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自身长远发展。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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