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是某建设公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经公司同意,我参加了行业协会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时间为10天。在继续教育期间,公司认为我未提供正常劳动,故未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我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 张化辰
张化辰同志:
你好!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应贯穿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整个执业过程。”因此,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据此,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本案中,建设公司未支付你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无疑是错误的。该行为属于无扣工资的性质。
对此,《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无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另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针对建设公司的错误做法,你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后,会依法责令建设公司限期支付工资。如果建设公司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机构还会责令其向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应付工资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
百事通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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