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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西安3月1日起起放宽户籍准入条件
2017-01-25 09:12: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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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赵丽莉 李天娇)日前,西安市政府正式印发和公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户籍准入条件的调整包括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降低买房入户条件等,兼顾了西安户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放开落户限制
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使学生集体户与本市居民家庭户、居民集体户享有同等权利。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可按照就业报到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放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西安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持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申请落户。
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
依法与西安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市区落户:
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降低买房入户条件
非西安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且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
据悉,本次对西安部分户籍准入条件做出的重大调整。在这次户籍政策调整中,全面放开过去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限制,就是要为用好人才资源而充分敞开大门,让“孔雀”不再“东南飞”。
目前,西安市级各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完善具体的执行细则,展开政策执行的业务培训和信息管理平台调整等各项技术操作层面的工作。下一步,西安市政府还将通过制定和完善积分落户的办法,进一步调整和解决西安市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需要的其他各类人员的落户问题。
据悉,3月1日前将出台实施细则,并将简化办事流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在网上申报,在公安部门户籍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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