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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养老基金投资股票不超资产净值30%
2015-08-25 09:56:3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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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者暂停业务扣减最高50万元管理费
  国务院昨日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
  根据《办法》,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提供担保
  《办法》明确,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要报告
  《办法》建立了报告制度。据此,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
  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四)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造成损失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比如,投资管理机构违反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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