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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待岗仅发100元职工质疑上仲裁
2015-04-20 09:31:3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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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白昆安到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上班,工种钳工,参加工作至今。2014年4月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其中,2012年至2014年在单位蒲城锅炉安装项目任工长、质量员职务,月平均工资4330元。2015年1月4日项目部通知说工地收尾需撤一部分人员,让白昆安到劳资科报到。而劳资科答复让其从2015年1月1日起休长假,每月100元。白昆安多次找领导协商无果后,向西安市阎良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支付每月生活费960元;另外补发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双休日和节假日(含年休假)加班费108052元。
  建安集团三分司:“身份”属临聘考勤有水分加班费不发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三分司辩称:、白昆安在至少10年前选择了休长假方式,保留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企业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直至退休,此外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工资,这样的约定已经很多年,大家都无异议。白昆安是蒲城项目部临聘人员,他可以在公司以外从事任何职业。认为白昆安在蒲城锅炉房项目部工作期间(2012年-2014年),与项目部属于劳务关系,除项目经理外,都属于外面临聘人员。2、以“项目部提供的考勤表水分很大,考勤多记”为由,认为不存在给白昆安支付加班费的依据。
  阎良区仲裁委:生活费不属受案范围考勤记录不一致不予支持
  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白昆安自1985年工作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三分司处至今,2015年1月1日起该公司未安排白昆安上班,至今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考勤记录存有差异。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白昆安2015年1月份工资;其主张的2015年2月1日之后的生活费因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白昆安主张的2013年、2014年双休日及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请,本案中因白昆安与其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不一致,对其存在加班的事实,白昆安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予以印证,故对其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2014年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人:应该给我发不低于最低工资75%的生活费
  “在没有安排工作期间,单位要依据内部规定每月发100元工资,而我认为单位应该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支付我每个月不低于阎良区最低工资标准75%的生活费,也就是每月960元。这就是有关劳动报酬的争议,阎良区仲裁委怎么会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呢?”白昆安十分不解。
  同时,他告诉记者:“关于加班出勤记录我能提供的就是几个月的考勤记录,公司是强势方,他们随时可以编造出一份出勤记录,难道仅仅以双方出勤记录有差异就对我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据白昆安反映,单位里跟自己一样的,仍有近三百人发100元工资待岗。
  相关法律法规:低于标准按所欠1到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本报记者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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