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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陕西:明确知识产权8类客体的管理和保护职能
2024-04-28 14:56:19来源:陕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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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4月26日,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赟就知识产权8类客体管理和保护职能的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马赟说,关于知识产权的8类客体,《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在第三条对此进行了定义,这是原原本本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条例》明确,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关于管理职能,马赟说,机构改革后,我省重构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实现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相对集中管理,知识产权监管和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在行政管理职责上,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管理部门也不同。

  为了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谋划和统筹协调,《条例》在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众多、专业性强、涉及部门较多的问题。

  在第六条其他款中列举了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并明确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和文化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版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同时,在第六条中还规定“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科技、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这样的界定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了一致,符合立法规范;既明确了责任主体,又提升了行政管理效能。

  关于保护职能,马赟说,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上,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这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我国独创的制度。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后,既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条例》在第三章设“知识产权保护”专章,用19条内容对保护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在第二十五条首先明确“本省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保护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强调“市场主体不得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第三章其他条款中,省条例明确规定了各单位、各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中的相关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建立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录和侵权预警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机制改革;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涉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体系等。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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