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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2017-05-22 10:07: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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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薛生贵)5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和供养形式。
  全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16.1万人
  截至2016年底,陕西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16.1万人。从总体看,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仍然存在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供养水平不高、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特困人员救助对象范围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岁以上未成年特困学生继续享有救助待遇
  特困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是什么?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据悉,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向特困人员降低50%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为特困群体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发放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同时,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向特困人员降低5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限定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原则上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省政府定期公布全省最低限定救助供养标准,市级政府根据全省最低限定救助供养标准,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本地区救助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限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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