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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勉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2016-01-18 08:56:4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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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勉县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凸显了政府对恶意欠薪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给全县用工方敲响了警钟,促进了正在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扎实推进。
  2014年12月22日,该县金泉新一垭豁岭石场农民工补某、刘某等10余人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老板杨某拖欠其60余万元工资,现联系不上,补某等提交了考勤表、工资表明细、工资表汇总等材料,要求县人社部门为其追讨薪酬。
  接到补某投诉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迅速行动,立案开展调查取证,查明杨某于2011年11月1日与勉县金泉新一垭豁岭石场经营者郭某签订了联营开采合同,即日起由杨某负责石场的开采、生产,所需工人由杨某自行组织,工资由其支付。2012年2月起至2014年12月初,杨某先后聘用补某等多名员工进入石场进行开采工作。2012年度开始,杨某以资金紧张,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截止2014年11月底杨某已拖欠补某等24名员工工资共计73.92万余元,同年12月20日以后杨某下落不明。同月26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石场下达限期责令整改书,并于同月24日、29日、30日、31日共5次与杨某联系,杨某为躲避员工讨要工资而外逃,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均未能与其取得有效联系。
  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27日,补某等10余名农民工采取跳楼、打横幅和围堵市政府大门及在信访接待大厅静坐滞留等极端方式集体上访反映诉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确保农民工在元旦春节前领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勉县信访局、人社局、国土局、公安局、法院、金泉镇组成联合工作组为农民工紧急追薪。一方面,县人社、国土、公安等部门多次与该石场经营者郭某沟通协调,由郭某垫付21名员工工资42.75万余元,并赶在春节前发放到位,确保了农民工能拿上劳动报酬安心回家过年;另一方面,鉴于24名农民工工资发放直接责任人杨某涉嫌恶意欠薪,县人社部门于2015年1月6日将该案移交给公安部门。同月13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在县人社、国土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杨某于同年4月3日到勉县公安局投案,并由其妻于同年5月先后支付农民工王某等6名员工工资共计25.47万余元。
  勉县法院受理这起该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后,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与他人联营勉县金泉新一垭豁岭石场期间,拖欠按联营协议应当由其发放的24名员工工资,逃避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继续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5年12月17日,勉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该院受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杨某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鸿雁杜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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