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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评论 对“类垄断”也要有遏制措施
2018-05-18 13:25:3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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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零售咖啡品牌瑞幸咖啡近日公开发声,指责星巴克采取不正常手段排挤打压竞争对手,限制和妨碍市场竞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近日,瑞幸咖啡起诉星巴克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涉嫌垄断案在相关城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瑞幸咖啡指控星巴克涉嫌垄断,主要提出了两方面的证据。一是星巴克在与很多物业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排他性条款,导致物业虽然有闲置铺位也无法对外租赁,排他对象既包括国内外数十家咖啡连锁品牌,还包括咖啡占营业收入30%以上的店铺,甚至名称与“咖啡”字样相关的商家。二是星巴克向多家机器设备、包装包材、食品原料供应商施压,要求他们“站队”并停止向瑞幸咖啡供货,部分合作伙伴已告知瑞幸咖啡将停止供货。

这些指控如果属实,则星巴克实际上是在强令商家“二选一”:与物业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排他性条款,是要求物业在星巴克和其他商家之间“二选一”;要求供应商停止向瑞幸咖啡供货,是要求供应商在星巴克和瑞幸咖啡等其他商家之间“二选一”。这与近几年闹得很厉害的电商平台强令“二选一”何其相似——某些大型电商平台出台“二选一”措施,要求商家只能在我这一家平台上做促销,保证产品只能在我这一家平台上售卖,此前在其他平台上的店铺必须关闭。不少商家受制于大电商平台的强势地位,加上在大电商平台促销一般也有不错的效果,因此大多不作抗争,默认并参与了大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规则。

近几年,有电商多次向监管部门举报少数大型电商强令商家“二选一”,要求对此进行反垄断调查执法,然而既未见监管部门正式介入调查执法,少数电商平台更是我行我素,继续强令商家“二选一”。之所以出现这

种尴尬,主要在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认定标准很严,认定门槛和成本很高,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排他性交易行为”等概念的界定,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也存在一定的分歧。目前,既未有电商平台强令“二选一”被明确认定为垄断的先例,也未见电商平台因为强令“二选一”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司法制裁。

由此看来,虽然瑞幸咖啡举报、起诉星巴克涉嫌垄断已被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受理,但结局并不十分明朗。比较大的一种可能是,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经过严格认真的调查,认为星巴克强令物业和供应商“二选一”虽然体现了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属于明显的“排他性交易”,并会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但不足以认定其“没有正当理由而进行排他性交易”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不能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认定其属于垄断。如果出现这种结果,与之前监管部门未认定电商平台强令“二选一”属于垄断的情况大体相同。

据报道,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今年有望启动首次修订,将规定针对垄断行为建立事先审查机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制裁措施将更加明确。也就是说,《反垄断法》修订之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被认定为垄断的“难度”将有所降低,监管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认定大企业强令“二选一”属于垄断,将比以往有更充分的法理依据。

而在《反垄断法》修订之前,大企业强令“二选一”之类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垄断,从非严格的法律意义上,不妨称之为“类垄断”。对这样一些妨碍市场竞争的“类垄断”行为,监管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也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相应的遏制措施,不能坐等《反垄断法》修订之后才出手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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