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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4 01:17:4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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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陈一民
    最近一个时期,有这样一幅宣传画在媒体上广泛传播:“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各坐一端,为职工的工资水平讨价还价,职工代表说要“+”,企业代表说要“-”,“工会”则举着“工资集体协商”的牌子端坐在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之间”。
    有的工会报刊对这幅宣传画十分喜爱,在不长时间里刊登多次。
    这幅宣传画旨在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工会报刊喜欢它还在大力宣传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
    但是,遗憾的是,这幅宣传画中的“工会”却坐错了位置: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不该坐在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之间”;与职工坐在一起、担当起代表职工的职责,才是工会唯一正确的位置。
    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位置,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理论、法律、政策问题——工会的身份。
    一个团体、一个组织的身份,是指这个团体、组织自身在社会和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由这个团体、组织的基本性质决定的。
    工会的产生和工会的全部历史说明,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为维护自己日常切身利益而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众组织。这是工会性质中的一般的和基本的属性。不论中国和外国,也不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只要是工会,就概莫能外。
    当然,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
    度的工会的性质还包含各自不同的特殊属性。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就是社会主义中国工会的特殊属性。全面把握中国工会的性质,就要把中国工会的基本属性和特殊属性结合起来。
    从工会的基本属性,可以得出工会的身份:工会是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代表者;说得具体一点,工会在政府、社会、企事业行政面前代表职工群众,工会在劳动关系调整中代表职工群众;工会在劳动关系调整中代表职工群众是指,工会是劳动关系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和当事人。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的身份。但是,后来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逐步形成政府、企业、职工利益一体化的格局,工会代表职工的身份变得越来越模糊了,甚至把“工会代表职工”错误地批判为“工团主义”和“经济主义”。失去代表职工身份的工会,就是丧失了工会的基本属性,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名副其实的真正意义上的工会。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三方(政府、企业、职工)利益格局逐步形成,工会的基本属性和基本职能越来越明确,从而使工会作为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代表者的身份逐渐明晰起来。新时期我国劳动立法的历程记录了这种发展变化过程。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01年对1992年颁布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作的修改中进一步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可以说,我国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之后,尤其是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工会代表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身份从理论、法律、政策上越来越明确,整个社会对工会的这一身份也越来越认同。
    但是,直至目前,我们对这种社会共识也不可估计过高。
    一种情况是,一些人对“工会代表职工”的身份,在大道理上可能是清楚的,但是一到具体事情就又不清楚了。比如,本文开头说的那幅传播甚广的宣传画,就说明许多人,包括主流媒体和工会媒体的工作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代表职工”的具体定位实际上不是很清楚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人对“工会代表职工”的身份,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是清楚的,但是一旦发生
    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时就又不清楚了。比如,前些年曾多次发生的,当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竟由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与职工对簿公堂的事件。这是与工会的身份完全背道而驰的,理所当然地受到社会舆论的坚决批评。
    又比如,近年企业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属集体劳动争议)增多,面对集体劳动争议,一些党政领导要求工会去全权处置:“你们的工人闹事了,你们工会去摆平吧!”
    第一句“你们的工人”这话说得不错,工会是代表工人的,工会和工人就是“一伙的”。但是第二句让“工会去摆平”的话就不对了。“摆平”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居中调停”,工会是代表工人的,怎么能在劳动争议中站在中间立场呢?“摆平”的另一个含义就是“惩治”,工会去惩治谁呢?如果指惩治企业行政,工会没有这个强制力;如果指惩治工人,工会怎么能去惩治自己的同伙呢?显然,让“工会去摆平”,是不符合工会的身份的,这既不可能,也不应当。
    难道工会可以不参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吗?当然不是。工会不仅要参与,而且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否则就是工会的失职。但是,工会代表职工的身份决定了,工会只能够也只应当站在维护职工利益的立场上去做工作,而不能站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或双方之上(这个“之间”“之上”是政府的位置),更不能站在职工的对立面。
    难道工会对职工中存在的过高过急要求或不理性行为不应该进行教育吗?当然也不是。但是,工会代表职工的身份同样决定了,工会只有站在维护职工利益的立场上,才有资格也才能有效地对职工中的不适当做法进行说服、教育和批评。
    这几年,一些工会组织在实践中总结了工会参与处理企业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经验,概括起来是三句话:坚持代表职工利益的具体立场(代表职工反映诉求和进行集体协商),深入到职工中间去做工作(了解职工意见和教育引导职工),把维护企业稳定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统一起来。这个基本经验比较好地体现了工会的身份,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由工会的身份还引出了几个涉及工会的组织原则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本企业工会主席(2008年全国总工会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有益于明确工会的身份,有益于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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