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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0 02:02: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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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起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然而,对于新规,各方反应不一。多数医院对此拍手叫好;专家质疑,它的某些条款很可能从源头上堵住患者的知情权,使患者在信息不对等的路上行进得更艰难;而部分患者则担忧,手术的主动权交由医院掌控,会否面临 “被手术”的境地? 人们担心,新规在不少地方抛弃了原本执行上倾向于保证患者利益的条款,比如改变了上级医生修改病历必须签名、注明修改时间的规定,可能为以后篡改病历留下一道“后门”;一般护理记录不作为病历的一部分存于医疗档案当中等等。更引人注目的是,规定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代患者签知情同意书。 严格执行签字制度现实中确实存在难题。比如,“无名氏”病危找不到人签字,或者家属一时犹豫拖延了救治,甚至恶意拒签,事后家属却要求赔偿。但是,专家的质疑与患者“被手术”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卫生部早在几年前就曾坦承医患关系缺乏理解信任,时至今日这种状况仍不见有质的改变。在医患关系不融洽已经成为时代背景的今天,患者在一定程度上让渡决定权,而交由医院或医生掌控,是需要以互相信任为基础的,必须笃信医生将最忠诚地履行职责,不会因利益、名誉而拿患者的生命、健康作赌注。在国外,当事人手术签字制度被严格执行,自然因为其医患关系不至于紧张到现实中难题丛生,更是因为知道这种“口子”不能随便开,否则病人自主处置自身身体,乃至生命的权利堪虞。 既然相关部门选择要开这个“口子”,就必须保证“口子”不会因为被滥用而导致监管洞开,也不会在病患生病之后,某些医院以“治疗”为由,导致他们某个器官不翼而飞。按照病历新规规定,即便医疗机构可以代替患者签字,必须是在前面各种可能的选择都不能实现时的最后选择。也就是说这种做法应严格遵守先后次序,万不可轻易僭越。因此,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为抢救患者生命,如何实施代患者签字的权利,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权责。否则,风险是确实存在的,不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而言,还是对病患的身体健康风险而言。 (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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