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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评论 保护公民权利优先于行政效率
2009-09-04 02:53: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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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仍未能通过。草案及修改情况现公布于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为行政机关的权力定规设限的法律,其法律的基本指向,简而言之,在于行政强制权如何规范行使,以及公民权利如何免于侵害,受到保护。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这两个范畴,可以说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政治与法律问题。人们普遍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这不仅基于国家法治体系自身完整的必要,更基于社会现实的强烈感受。
    行政强制法起草至今已有10年,历经三次审议而未能通过。与《物权法》等法律相仿,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波折再次表明,凡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正面博弈领域的立法,往往异常艰难,掣肘颇多。就行政强制法而言,立法延宕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取得相当共识的一个原因是:社会民间普遍要求限权,要求公民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而行政机关则要求扩权,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与执行方面的便利和效率。
    实际上,在行政强制法里,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是法律的双重目标,得到同等考量。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官方表述,目前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的问题。因此,行政强制法既强调规范行政强制权,保护公民权利,也强调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障政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这两个目标其实并不一定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行政权力若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则不必过分担心行政强制会给公民权利带来致命伤害。另一方面,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与保护,也离不开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能力和效率。
    立法不是在真空中进行,法律目标也不能只在理论上实现,需要建基于历史和现实。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已经拥有很大的体量,强势政府、大政府有其历史传统,权力与权利
    关系的现状是:行政权力的自我扩张能
    力,强于公民权利的制衡与监督能力;
    行政权力基于自身效率考虑而强行“办
    事”的能力,强于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
    议价能力;行政机关逾矩行政的能力,
    强于公民权利获得救济的能力。
    以是观之,该法三审草案就存在不
    少可改进的地方。比如关于公民权利的救
    济问题,总则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
    讼;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对比现
    实,这一规定略显宽泛和原则,应有更明
    确和详尽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应充
    分考虑力量不对等的现实,对这方面的社
    会意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作出相应的法
    律安排,以匡正现实,弥合断裂。
    还需强调的是,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
    虽同为法律的双重目标,但在价值排序
    上,保护公民权利不被侵害,优先于保证
    行政效率。前者属于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
    价值,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后者则涉及
    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事务领域,两
    者在价值层面上天然具有高低之分,也是
    以人为本还是以事为本的分野所在。如果
    模糊两者的价值差,我们其实很难保证行
    政效率不会成为侵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权
    利的借口,也难以在具体的事件冲突中分
    辨是非对错。因此,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
    的价值之别,应得到端正和坚持,应贯穿
    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中。
    行政强制法本次审议未通过,人
    们愈发关注这部法律的走向和命运。一
    部行政强制法当然无法独立求解公民权
    利的现实困境,也不能承受如宪法一般重量的民意期待,但民权需要张扬,价值需要擦亮,跬步得以积累,整体改进才有可能。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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