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针对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尤其是社会名人代言食品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草案拟增加规定: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该法 “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