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评论 “政府信息公开首案”如何执行令人关注
2009-07-10 09:25:42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家住昌平的李某向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镇政府公开拆迁信息遭拒。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首度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定政府与租户的拆迁补偿协议及有关法律依据不属于个人隐私,终审判令镇政府对李某公开信息(7月5日《新京报》)。
    法院首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判令政府败诉,确实有着非凡的意义。法院的判决不仅仅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而且通过判决传达出了明确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政府机关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无疑是大快人心的。
    但如果过高地夸大了法院判决的积极意义,同样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法院的判决只是从程序上明确了政府行为的违法性,离真正实现公民的实体权利———获悉有关拆迁补偿的协议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还有一定的距离。而如果实体权利不能顺利得以实现,那么判决就将显得毫无意义。
    就从这起案件来看,李某之所以想知道政府与租户们的拆迁补偿协议,据笔者的推测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想知道政府是不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拆迁行为的。目前,拆迁领域纠纷多发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没有公开拆迁的条件、标准,随意性大,有的甚至是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因此,看看政府拆迁是否有正当的法律依据是市民关注的焦点。另一个是想知道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待遇”。正因为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公开,那么就有可能存在一些见不得阳光的丑事,比如有关系的可能就会获得超标准的补偿,政府为了息事宁人对“难缠的租户”也有可能给予额外的补偿等等。因此,市民如果不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就无法对此作出准确的判断,更无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现在法院判决政府败诉,也就是要求政府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这一判决结果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才是问题的关键。对于法院的判决,政府自觉履行,那么皆大欢喜。但如果政府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还是不愿意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符合法院的判决,那么法院将如何应对?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讲,有此保障,公民的权利应当无虞。但现实中,责令改正也好,依法处分也好,仍旧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像拆迁这样牵涉面广、敏感性强,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行政机关肯定会掂量来掂量去,如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还是合算的,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执行方式?能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回答,那么就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胜诉。只有让实体的权利真正执行到位,那才是法律的胜利。 □益向荣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