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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史海·观察 用法去堵“艳照门”无异抽刀断水
2008-03-07 09:43:4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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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日,两位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和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发表看法,认为以“200张”作为传播艳照的刑事责任 “门槛”,于法无据。
    我注意到,现时我国部分城市规定: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违法,警方可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传播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能理解这些城市对“艳照门”瘟疫为害的深恶痛疾和良苦用心,然而我又不得不说,迷信用法力堵“艳照门”或曰单纯用法律制裁“艳照”传播者注定差强人意。
    首先,实际操作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传播淫秽图片时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量刑标准并不相同,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400张以上才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而且传播是指广泛散布,传播必须是面向一个大面积的公众人群,应当具有广泛性,“一对一”发送是否叫“传播”?也就是说,“传播”概念本身内涵外延尚需要进一步具本界定释明。此外,200张这一“数字”也是完全无有依据,现时所谓“不要上传200张”云云,简直让人不知所云。若一次上传199张或化整为零分数次传播,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谁能告诉我?
    其次,不合事物发展逻辑。“艳照门”事件艳照是“源”,传播只是“流”。光以“200张”作为传播艳照的刑事责任“门槛”,而同时不对淫乱艺人生产艳照采取相应措施,充其量只能截“流”而不能堵“源”,这显然不合事物发展逻辑。更何况,艺人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无隐私”大抵是文明社会普适共识的地球村惯例。事实亦然,一旦谁贵为公众人物,其则不得不为公众牺牲“隐私”。而且,搜索艳照、浏览艳照、私下朋友间共享艳照,完全源于人类本能的猎奇心理,本质上属道德调整范畴,是否需要使用国家公权力干预,可谓智仁相见值得探讨。而倾向的观点则是,只要民众个体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公权力就不该干预。
    因此,“艳照门”当然是为正义人士所不齿、为文明社会所不容、为法治时代所不允的洪水猛兽,然而,单向思维迷信用法力堵“艳照门”注定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益。我想说的是,解铃还须系铃人,归根结底,从道德法律两个层面和制造传播两个环节入手,用法力斩断“艳照门”传播黑手与用法力破除娱圈淫乱潜规则双管齐下,进而铲除娱乐圈恶俗生态土壤,恐怕才有可能将“艳照门”彻底关死。(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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