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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家谈
2020-04-27 09:28:41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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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制定的专门行政法规,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治理欠薪制度进行了法律化、集成化、系统化,在制度上一体设计,监管上整体联动,惩处上刚性有力,构建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根治欠薪制度体系,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也是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在《条例》实施之际,本报专门就此采访了部分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业内人士,请他们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此予以解读——

省人社厅部署全省劳动监察重点工作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讯(记者 兰增干)4月23日,陕西省人社厅召开全省劳动监察工作暨“贯彻《条例》我先行”主题活动视频会议。

会议指出,2019年,全省劳动监察机构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和冬季攻坚行动,排查化解工程建设领域以及政府、国企项目欠薪隐患;注重源头治理,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畅通投诉举报维权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法规。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根治欠薪和劳动监察工作的主线,深入开展“贯彻《条例》我先行”主题活动,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工作做起,当好《条例》普法宣传员、工作协调联络员和文明执法监察员。要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加快实现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覆盖,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欠问题。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时监控和隐患预警,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会议要求,全省劳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机关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维护好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条例》实施必将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张喜亮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群体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也成为了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报酬问题。十年以前,我们一度动议为农民工立法,明确农民工的权益且依法保护之。由于当时对农民工这个群体的认识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为农民工立法的动议迟迟未能实现。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发布之后,国务院制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得以实施,必将促进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

农民工这个群体横跨农民和工人两个群体,或许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特殊性,他们在企业从事劳动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农民工支撑起了大量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建筑类企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了我们城市和经济的繁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尤其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毋庸讳言,时至今日拖欠民工工资和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等依然是个老大难问题。《条例》上升为国务院层级的法规,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我们深切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坚定的决心。甚至在第九条赋予新闻媒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权利,更值得称道。

我想着重谈下第六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内容,在实施中必须切实把握好法律的原则。这项规定的理解应有三层含义:第一,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协议;第二,双方自愿可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的相关内容;第三,尽管双方自愿,但是,约定内容不得低于法定的标准。如果约定的低于法定标准或不约定标准,则必须依法执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要严格把握法律的尺度,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同时,农民工也必须注意提升素质尤其是劳动技能,学会依法保护劳动权益,发生纠纷要通过工会或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切忌以破坏生产或影响社会秩序的自由行动制造影响来讨薪。


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余伟安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广大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

《条例》有很多亮点,比如在压实各组织责任方面,《条例》首先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同时规定了人社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法律职责。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形式、方式、周期、支付台账管理。明确要求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在强化监管措施方面,《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等情况,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另外,规定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条例》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农民工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以根治欠薪为直接目标构建了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就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频发高发的背后是拖欠工程款、“三包一靠”、用工主体没有责任能力等深层次问题,《条例》从资金来源、市场规范、用工管理等源头性问题入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五项制度措施予以立法确认,旨在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没钱发”“发给谁”“怎么发”等欠薪难题。


源头预防更实际 总包责任更细化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工会主席 刘小强

农民工欠薪治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条例》的实施将迎来“依法治欠”的新时期。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等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农民工投诉案件率、拖欠人数、拖欠金额逐年下降。

《条例》的出台从建筑施工产业链源头解决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来源问题,明确各种用工情况下的清偿责任主体,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条例》中的各项保障措施更加具体明确:工程款与人工费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月拨付人工费保障了资金来源,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劳资专管员配备保障了发放过程,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各个环节,使源头预防更实际。

《条例》从五个方面细化并夯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支付监管责任: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开发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时,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预警;对发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条例》细化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但也可能造成总承包单位资金压力更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资金流动性大,不仅要承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还负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而区域内农民工保证金以项目缴纳,未设置企业缴纳上限,可能进一步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

□本报记者 牟影影


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陕西工运学院教授 乔昕

即将实施的《条例》虽然只是属于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但却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条例》的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规定明确,《条例》对于支付主体、支付行为、保障机制、执法监督及违法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比如对于拖欠工资该由谁清偿,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还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又如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治理作出特别规定;甚至对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二是操作性强,比如针对实践中农民工用工不规范导致欠薪后清偿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相互推诿,有清偿能力的主体逃避责任而让无清偿能力的主体担责等现象,《条例》规定可以找出资人来承担责任;再如多部门协调联动共治的规定等,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的实施使欠薪维权有法可依,工会在《条例》的贯彻实施中,应当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发挥“娘家人”的作用。《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工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如果《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力争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让农民工更有获得感。□本报记者 赵院刚


劳务企业工会落实《条例》大有可为

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陈爱平

《条例》的实施,使劳务企业工会在条例落实中大有可为,也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实施后,劳务企业为农民工兑付劳务费即工资就有了制度保障。国家将建筑业企业分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种序列。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将部分工作发包给劳务企业,部分项目总承包企业已经在落实《条例》的规定,在施工劳务企业配合下,按时评测劳务农民工的工作量,为农民工按时、足额打卡发放工资。《条例》正式实施后,这将成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常态化方式。

另外,《条例》的落实,可以促进企业进一步探索、改革农民工管理模式,让广大农民工得到实惠。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有技术、有资质、懂管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类就是做劳务,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的农民工一般不缴纳社保,个人建议从工程建设领域的源头开始,可以把缴纳农民工的社保等作为专项经费,既可以让农民工享受国家发展的红利,得到实惠,又可以促进劳务企业稳定劳务队伍,有利于规范化、制度化、技术化提升和管理。

劳务企业工会作为职工“娘家人”,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大有可为。通过深入贯彻实施《条例》,能够逐步推动农民工队伍稳定在企业当中,把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吸收到工会组织当中,有利于工会壮大队伍,也有利于企业工会组织从广大农民工中“听真话、访真事”,收集来自一线的社情民意,及时与单位管理层协商解决问题,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报记者 牟影影


工会维权又多了一项法律武器

陕西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 杨景龙

《条例》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咱们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又多了一项法律武器。

《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人单位要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发放工资时必须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这就有效避免了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

《条例》还明确了企业、监督主体等各方责任,使治理清欠农工工资工作有法可依。比如,《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此,工会将继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工作。工会组织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要发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作用。第一时间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当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工会要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积极协调,促进问题解决。同时也会分析拖欠产生的原因,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按时足额发放。□本报记者 赵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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