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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劳动部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
2004-07-05 23:37:3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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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消息 劳动保障部近日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户籍不在生产经营地所在省)的农民工,在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关键词:|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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