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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为了一位退休老妪的官司
2004-07-05 23:40: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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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了19年的检察员,办的案子已经不记得有多少了,但是那位白发苍苍的老太太常敏,却在我的脑海里留下了无法磨灭的印象。
  2001年冬,一个寒气袭人的早上,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办公室里来了一位上访者,满头白发,满脸忧伤,她就是七十五岁的老人常敏。老太太说:“我是一个纺织厂的退休职工,一直在厂里做财务工作。我本来有一儿一女,日子过得也算过得去。我和老伴到西安后在西门外买了两间私房。1988年10月建环城路,西安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拆了我家的私房,将丰登路6号楼1单元7号房分配给我老两口居住。这套房子我只有居住权,是租赁关系。当时错就错在我把承租人写成了我女儿的名字贺梅了。为什么写她的名字呢?因为她在她丈夫刘家当时处境很困难,我想帮助她,想鼓起她活下去的勇气,其实她和她丈夫住在一起,回家来也是住个一半天就走了。”
  常敏告诉我,她的女儿叫贺梅,在建筑系统工作,1985年嫁给利民电机厂的职工刘思民。开始小夫妻俩过得还算不错,生了一个儿子,取名叫刘掌印。可是娃娃才满月,她的婆婆任引娣就要贺梅再给她生一个儿子。贺梅不肯,当婆婆的就开始打骂贺梅了,还要她儿子和贺梅离婚,为此女儿常常露出轻生的念头,所以常敏才把房子的主人用了女儿的名字,是想让她好好活下去,实在在刘家过不下去了还可以回到自己家里来。1996年,女婿刘为民因病去世,女儿在刘家的日子就过得更惨了。1997年4月,女儿留下了一份遗书自杀了,遗书中说刘家人拿走了她的钱,她过不下去了。
  贺梅自杀身亡后,刘家人开始谋划常敏住的这一套房子。因为任引娣知道这套房子是以贺梅的名义登记的。1998年5月,任引娣以她孙子刘掌印的名义把常敏告到莲湖区法院,说刘掌印应当具有常敏所住房屋的继承权,到当年的12月,莲湖区法院判决,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这套房子归刘掌印居住使用。一气之下,常敏病倒了,等她病好了可以行动,判决已经生效,上诉期已经过去了。
  1999年初,刘家人又将常敏告到莲湖区法院要常敏腾房,法院居然判决要求常敏在一年内必须将房子移交给刘掌印。常敏不服,上诉至中院,又被驳回,常敏又一次昏了过去。从那之后,满头白发的老妪常敏就开始四处告状,可是到2000年12月,莲湖区法院再次审决后仍然维持原判。于是常敏就一个一个地方地告,凡是她觉得可以为她申冤的地方她都跑遍了,一直跑了五年。
  我认真地查看了常敏写的材料,又走访了市政公司房管所和房地局等单位,核实了一份份主要证据,常敏写的材料完全属实;我又查看了相关的法律文件,房屋租赁权的确是不能继承的。我清楚地认识到这完全是一个错案,必须立即更正,绝不能让老人无家可归!
  两个月之后,莲湖区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的材料送达了。我立即把案件提交处务会讨论。杨增寿马长远两位处长当即表示,只要证据确实,该抗诉的就一定抗诉。主管民行工作的副检察长任高潮说:“这个案子对我们来说是个小案,但是对常敏来说就是个天大的案子,也许比她的命都重。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保护老百姓的合法利益。记住,百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
  在领导的支持下,我很快起草了抗诉书,抗诉的理由是:第一,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因为常敏所住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只有租赁权,而租赁权是不能继承的。第二,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法律规定,承租住宅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此人是常敏,而不是刘掌印。
  2002年9月3日,莲湖区法院在504法庭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10月6日作出判决:一,撤销本院(1998)莲民初字2016号民事判决书;二,撤销本院(2002)莲民再字213号民事判决书;三,驳回刘掌印要求确认本市丰登路6号楼1单元7号房屋承租权之诉讼请求。刘姓人不服后上诉,2003年2月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起拖了五年之久的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
  一个四处奔走的白发老人终于可以歇歇脚了。
  2003年夏,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这个案件拍成电视片。主持人问我办完此案有什么感想,我觉得我最大的感想就是:百姓利益无小事。
           ■王庆红
关键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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