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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规定
2004-07-07 00:08:4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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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某企业职工,我对劳动争议规定的时效不清楚,你能告诉我吗?             
              西安 王英
王英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就已发生。《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请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另外根据国家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经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按实际的天数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天,即连同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天数在内,申请仲裁的时效最长不得超过90天。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的时期、地点书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进行开庭调解或裁决,调解书和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百事通
关键词:|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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