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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咸阳大华商贸公司违法使用童工伤残还不负责  法律为伤残童工小凡讨回公道
2004-07-21 23:17:5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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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雇佣童工,而童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后,雇佣方却极力推卸责任,急需治疗的童工,在无奈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推上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被告席。7月13日,受理此案的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由被申诉人咸阳大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诉人淡小凡医疗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等项费用5723.4元,一次性赔偿金20022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40元,合计25745.4元。
  2003年9月,还不到15周岁的淡小凡(1989年7月5日出生),应聘到咸阳大华商贸有限公司打工。应聘时,该公司没有查验能够证明其身份和年龄的有效证件,只是“看着差不多,就留下了”。双方口头约定,淡“在这打工,公司管吃管住,月工资150元”。2003年12月6日上午,淡小凡在木工房抛光机上加工板子时,被机器上的皮带夹住右臂,致其“右尺挠骨下段双骨折”。
  事故发生后,淡小凡先后在咸阳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泾阳县卫校门诊部、富平县八里店骨伤医院检查、治疗,花去医药费3547.60元,大华商贸有限公司仅仅只支付了500元,其余的都是淡小凡的父母垫付。
  淡小凡还要做第二次手术,其家人已是债台高筑,没有能力支付二次手术所需费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医疗费和补偿问题,公司却极力推卸自己的责任,使二次手术无法继续。
  为了使儿子能够继续得以治疗,淡小凡的父母替儿子将咸阳大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于今年4月12日和4月14日两次开庭审理。由于要做伤残等级鉴定,4月20日仲裁委中止案件审理,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淡小凡伤残等级鉴定。
  2004年6月4日,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淡小凡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的鉴定结论。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被申诉人雇用未满16岁的童工,且在该童工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后推卸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应该承担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责任。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第一款、劳动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决。
    ■焦晓宁 魏习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标准和范围,全部由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关键词:|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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