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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劳动关系解除后比赛受伤该如何处理?
2004-08-02 23:27: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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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
  我是一家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2002年6月,我公司组织职工与客户进行篮球联谊赛,职工自愿参加。比赛过程中,我公司一名职工不慎被对方队员的胳膊肘撞到了门牙,致使两颗门牙的2/3断裂脱落。在治疗的过程中,医生诊断,两颗门牙的牙根如果不拔掉,也会因为发炎而保不住。该职工在拔牙后不久又镶了两颗假牙。此过程中的费用我公司已全额承担。但由于当时未把此事认做是工伤事故,因而未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2003年12月末,该职工与我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按工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当时并未提及“门牙事件”。2004年6月中旬,该同志镶的门牙脱落,要求我公司为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请问:1.该同志的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2.我公司是否应继续为其支付医疗费用?3.若其可按工伤处理,现在为其申报工伤认定是否来得及?
            杨先生
杨先生: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条关于比照因工待遇处理问题的第9项规定:职工参加本企业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一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待遇处理。据此,该职工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将门牙撞断裂,属于比照工伤的范围。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1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都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假眼,假牙或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有关费用。据此,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贵单位不但应当依法为其报销相应的医疗费用,而且还应当承担假牙安装、更换的费用。
  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之规定:单位申报工伤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申请,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职工申报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据此,如果是该职工个人申报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能会不予受理;如果是贵单位申报,工伤认定部门可以按特殊情况来处理。当然,即使工伤认定部门都不予受理,双方也可以就有关问题协商解决。      ■百事通
关键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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