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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对“无收入”人应否赔偿误工费
2004-08-04 01:33: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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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刚刚高中毕业,尚在家待业。前日,我搀扶八十岁的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奶奶过马路时被车剐伤,与奶奶双双因伤住院。请问,对我们这种“无收入”的人,肇事车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应否赔偿我们的误工费?
            许花
许花同志: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无收入”人有的因无劳动能力而无收入,有的则因无工作而无收入。
  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而无收入的,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们因丧失机会而使可能获得的利益无法实现,对其应按上述无固定收入的赔偿损失原则予以赔偿。但是,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为限,对因无劳动能力而无收入的人,不应赔偿误工费。
  因此,你应获得对方赔偿的误工费;而无劳动能力的你的奶奶,则不能要求赔偿误工费。   ■百事通
关键词:|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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