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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执行计生奖励政策不能打折扣——从省安装公司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偏误说起
2004-10-18 00:17: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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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7日刊发了陕西省设备安装公司数名女职工反映的落实计划生育有关退休待遇的问题后,该公司计生办于10月9日复函本报做了答复:“1987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87)49号《关于执行〈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关于对独生子女的优待奖励问题,市政府以往文件规定对只有一个子女和终身无子女的夫妇,按退休条例规定加发退休金,现决定从1987年8月1日《省条例》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过去已享受的不再退回。据此,我司执行政策是有文件依据的,希贵报予以解释。”
  对于陕西省设备安装公司的答复,我们查阅了相关法规和文件。现将相关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部分刊登如下:
  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增发退休金百分之五,终身无子女的增发百分之十。但按照规定应发和增发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
  1986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1981年4月30日通过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
  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1986年7月31日通过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修正后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户的优待外,可一次性发给奖金二百元至一千元;退休后并可加发退休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001年2月27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育独生子女的夫妇退休提高的退休费可否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1] 35号)的内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独生子女的夫妇退休加发5%  的退休费能否纳入统筹支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在全省进一步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安排意见 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全省统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2〕4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纳入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项目由统筹基金支付,暂未列入省级统筹的项目仍由原单位支付,生育独生子女的夫妇退休提高的5%退休费不属于省级统筹项目,该项费用可暂由原单位支付。”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其他的文件必须服从这个法规的规定。陕西省设备安装公司所依据的这个(西安市人民政府(1987)49号)文件显然已经过时,并与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法规相悖,是不能作为依据的。
  陕西省设备安装公司应认真执行陕西省的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体现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履行好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育的职工的法律承诺.以“三个代表”的精神,落实好计划生育这个基本国策。
  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成城

关键词:|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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