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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临时工上班途中被撞靠法律讨回工伤待遇
2004-10-20 00:14:0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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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员工上班途中被车撞成重伤,用人单位却认为他是临时工,且事故发生在非上班时间,与单位无关,因此未按规定给其申报工伤并享受有关待遇。该员工无奈上诉至西安市劳动仲裁委,要求单位为他认定工伤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近日作出裁决,郑某所属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
  郑某自1975年起在我市东郊一事业单位工作。1990年11月,郑某以临时工身份到该单位做门卫工作,每月工资40元,后增加至每月150元。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给郑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去年8月23日15时许,郑某在家吃完饭后,在返回工作地点的必经路线景观路上,被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中巴车撞倒,致使郑右额叶脑挫裂伤,脑疝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骨骨折。郑某受伤后,其医疗费等费用由肇事司机承担。郑某所在单位一直未给郑某报工伤,并自去年9月开始,停止为其发放工资。
  郑某所在单位称,郑某只是以临时工的身份在单位工作,工作时间为18时至第二天早6时值夜班。单位规定23时睡觉,郑某实际工作只是18时至23时,23时至第二天早6时为睡觉时间,白天不上班。郑某白天发生交通事故,与单位无关,且这起交通事故已处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郑某则称,从1995年至今,他在单位南大门值班以来,是全天上班,没有休息时间。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就郑某是否属于工伤,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经认定,郑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致右额叶脑挫裂伤,左枕骨骨折,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认为因工受伤。该单位不服此认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重新认定结果仍为工伤。同时,劳动鉴定委员会也对郑某作出了“评定伤残等级为三级,护理等级为二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并确认郑某的停工留薪期为一年。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郑某从1990年11月在该单位工作至今,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郑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西安市职工最低每月32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而郑某每月150元工资远远低于该标准。
  仲裁委作出裁决,郑某所在单位支付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车祸责任人已支付的误工生活费差额5014.8元。补发郑某今年8月、9月的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共1525.1元。另外,从今年10月起,每月支付郑某生活护理费346.63元和伤残津贴415.92元,如遇国家调整护理费标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仲裁委还作出裁决,该单位为郑某全额补交1995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费1357.80元,补交2000年8月至2004年8月的医疗保险费2888.06元。       ■张海峰
关键词:|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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