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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秦都法院一纸支付令招来两家怨
2004-11-07 23:59: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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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桩普普通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曹天祥用土地车辆抵押保证的情况下,以支付令超标的强制对土地进行拍卖,给咸阳天祥实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被列为咸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陕西英才专修学院遭受灭顶之灾,外商与该公司合作投资项目也成了泡影。如今,这些土地被拍卖一年之久,申请人建行咸阳分行渭阳路支行却没有从中拿到1分钱。秦都法院如此执法,理所当然的引起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不满。
                                 案情回放
  1998年4月,咸阳天祥实业公司从市供销社下属企业购地30.5亩,计划投资5000万元建设陕西英才专修学院和西部酒城。为了筹集资金,1999年1月,天祥公司向建行咸阳分行城区办事处(今渭阳路支行),借款100万元,用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同年9月,该公司又向该行申请承兑汇票200万元,并缴存保证金130万元,其余70万元以四辆依维柯汽车做抵押保证。承兑到期后,天祥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132万元。
  2001年8月,建行咸阳分行地区办事处向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天祥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法院于2003年6月8日将共中13.2亩土地拍卖。于是,几方矛盾因此而趋于激化。
                            面对执行天祥公司满腹义愤
  作为被执行方,咸阳天祥实业公司认为秦都法院枉法办案,自己深受其害。其法人代表曹天祥说支付令属非讼性质,仅仅适用于债权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类案件,而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且在诉前已用土地、车辆作了抵押担保,不适用支付令的方式;而秦都区法院仅凭一纸支付令对担保的土地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公司曾提出以酒类等其它物资可供偿还执行,但法院一意孤行非要拍卖其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致使已投入400多万元的工程搁浅;地价评估更是低得令人怎舌。
  天祥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秦都区法院用支付令确认天祥公司与建行咸阳支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能成立的。依据该支付令执行更是错上加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有抵押权的债权,不得以支付令的形式确认;此案的执行程序也明显有错。2001年9月秦都区法院的两份支付令,办案法官为某助理审判员,而在两份裁定书上同一人其身份又变成了执行员。这样审执不分明显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也有损法律尊严;此案涉及债务仅132万元,而法院拍卖13亩土地金额为260万元,大大超出了此案标的。这是法官不懂法还是故意所为,实在令人费解。
                                     蹊跷的地价
  在这起普通案件中,被执行方最感不满的是地价问题。
  据天祥公司反映,依据2002年6月由咸阳市土地估价所等单位所做《陕西省咸阳市建立城镇地价体系成果报告》,天祥实业公司所处地段为商业用地三类,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应为1030元。依据咸阳市财政局、地税局1999年10月21日119号文件,这一地段被确定为一等地区,事实上天祥公司也按这一文件向国家缴纳税费。而咸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咸阳鉴字(2002)20号文件,却将这块地确认为五类商业用地,每平方米地价评为250元,且鉴定结论上未按相关规定有土地专业评估人员的签名。
  对此,咸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接受采访承认鉴定结论书没有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签字确实不规范。他们把这块地确认为商业用地的依据是天祥公司当初买地时的价格,没有考虑其它因素,把地价定低是为了能顺利卖出。至于《陕西省咸阳市区建立城镇地价体系成果报告》,与价格认证评估没有关系,没有必要考虑。
  按照上述《报告》,咸阳市的三类地每平方米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为1030米,而即使按五类地每平方米收益也应为590元,而不知何因何故天祥商业用地竟被评定为250元,天祥公司为土地的先期投入向国家相关部门缴纳税费被视而不见,仅就地价差异一项就使该公司损失在800万元以上。
                               建行徒劳无功气难平
  在此案中天祥公司受“伤”也罢了,然而提起支付令一方的建行咸阳分行城区办事处最后也一无所获。迄今法院把被执行人的土地已拍卖近一年时光,建行方面却没有拿到一文钱。当初,法院的裁定和执行通知上责令天祥公司按期归还申请人还清银行借款本金132万元及利息,结果法院把被执行人的土地拍卖后,却将卖地款给了另外一家债权人。
  建行方感到被法院涮了一道,对此他们表示已向法院等相关部门交涉反映,并质问法院,如此办案究竟是在保护谁的利益?
                             法院方沉默以对
  前不久,记者在秦都区法院采访执行局一位副局长时,他说办理此案的法官从来就没有在执行局工作过。当记者询问该院(2001)咸秦执字第556号,(2003)咸秦执字第556-1号民事裁定书上该法官怎么又是执行员时,这位副局长说自己不便回答,让记者与该院政治处联系;政治处荆副主任在接待记者中表示,法院内部有规定,记者采访必须经秦都区委宣传部和市中院宣教处同意后方可,并让记者理解其苦衷。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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