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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宁强县企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复称 县上政策依规而定  职工权益未受侵害
2004-11-08 00:00:5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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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30日刊登宁强县生资公司职工反映“县上出台土政策、职工权益遭侵害”一文,11月3日宁强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回复本报,就反映的几个问题作了回复。
  回复称:我县在制定和执行企业改革政策中,既坚决地贯彻执行了中省市企业改革政策,又以本县企业发展实际出发,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无论企业资产如何,都优先安置职工和提取职工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各类人员的安置都提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和具体标准,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群众所反映的几个问题中,关于将供销社企业净资产收归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定,是严格按照陕发[2003]16号文件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基层社和直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权属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按照政策规定,职工享受补偿安置后,无权对剩余的社有资产提出分配主张;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我县1998年制定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给予了企业根据各自经营状况推行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但由于受经营状况的限制,近年来,我县企业基本未推行,所以,在这次改制中从企业资产中补提住房公积金是不合政策的;关于在改制中对内部职工购买资产没有优惠政策的问题,我县这次改制企业处置资产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将有限的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职工,没有实行优惠政策是保护了大部分职工的利益,通过实践看,深得职工拥护;
  我县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是根据陕发[2003]16号文件规定:“改制时凡下岗职工,按国家有关部委规定,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月工资的补偿金”而定的,汉中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91元,所以我县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每个工龄年给予691元补偿是有政策依据的,已最大程度保障了职工利益;关于退养职工生活费标准,中、省、市企业改制文件无硬性规定,我县确定发给内退人员工资60%的生活费是从企业的经济能力及与在职职工安置标准对比而确定的,既体现了适当照顾,又兼顾公平原则,同时还规定可以选择退养,也可以选择一次性安置。  ■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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