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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空中楼阁”——岚皋一桩离奇房地产纠纷案的背后
2004-11-15 11:26: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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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岚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县城号房湾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公开向社会出让土地,岚皋县交通局职工冯家芝通过他人购得C21-C5型宅基地,然而在该宅基地建起三层楼房的却是岚皋国营林场职工扬学富,扬学富的楼房建成后住在里面的是冯家芝。围绕地基和房产,冯家芝和扬学富陷入了“官司”窝:原告、被告的角色在调换,受理的法院从岚皋县到汉滨区、安康市,八年来案子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因当事人对八年来两级法院七种不同的判决和裁定产生怀疑,马拉松式的纠纷还会持续下去。
                          空中楼阁 他强行把楼房建在我的地基上
  1995年6月,李海平在岚皋县城号房湾购的一块C21-C5型宅基地,因缺乏资金,将该宅基地转让给冯家芝,双方签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冯家芝于1996年3月在岚皋县土管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1995年6月,扬学富与岚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号房湾小区C24-C5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1995年8月,扬学富在岚皋县土管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来因扬学富要求增加面积,在未告知冯家芝的情况下,开发公司自行将冯家芝和扬学富的宅基地作了挑换,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及土地使证书的型号由C24-C5涂改为C24-C8,但四界仍是原状。
  1996年12月,扬学富依据开发公司的调整安排,在冯家芝的宅基地动工建房,冯家芝发现后多次阻止扬学富建房。因劝阻无效,1997年1月6日冯家芝向岚皋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扬学富停止侵害,拆除建筑物,赔偿损失,岚皋县法院向扬学富送达了起诉书,通知其停止修建,扬学富以宅基地是开发公司调整的为由,在岚皋县法院干警制止的情况下,强行继续施工,在被县法院以壹千元罚款后仍强行将三层楼房竣工。
  时任岚皋县土管局地政股长的张开延在向岚皋县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有如下表述:调整宅基地必须经土管局批准,办理变更登记后才是合法的,岚皋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冯家芝和扬学富宅基地的调整没有向土管局申报,土管局不予认可。
  张开延对记者说,冯家芝的《土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扬学富把楼房建在冯家芝的宅基地上,扬学富的《土地使用证》也是合法的,但他那块地至今空闲着。
                           雾中看花 我建的楼房他们强行霸占
  1995年8月扬学富在岚皋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C24-C5型宅基地,在岚皋县土管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来又向开发公司要求增加宅基地面积,在补交增地款后,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调整安排下变更的宅基地建房,虽宅基地被调整,但四至界畔未调整,因开发公司的指定,1997年12月扬学富投资15万元在冯家芝的宅基地上建起三层两开间的楼房。楼房落成后,因涉及诉讼,扬学富只得租赁他人房屋居住。
  扬学富对记者说,1998年5月,冯家芝强行撬门换锁,一家老小搬入我建的新楼房居住,我的合法财产遭到他们严重侵害。我是从外地分来的林业科技工作者,我拿出十多年省吃俭用攒的血汗钱,加上银行贷款和朋友借款建的房,房子修好了,我一家却居无定所,长期在外租住民房。
  1999年4月,扬学富以冯家芝侵权为由,将其起诉到岚皋县法院,后该案被指定到安康市法院立案审理,历时一年三个月,安康市法院作出“冯家芝从扬学富所建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扬学富”的判决,冯家芝上诉后,2001年4月安康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中维持了原判“冯家芝从扬学富所建房屋搬出”。2003年5月,安康市中级法院却又下达《民事裁定书》:原判决确有错误,要求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04年4月,安康中级法院判决:扬学富的楼房作价13.8万处理给冯家芝。
  扬学富在向县、市有关部门的上访材料《漫漫诉讼路何时是归期——房屋被占六年两级法院三个判决三年得不到执行》中有这样的表述:安康中级法院的判决生效后,2001年8月,我到汉滨区法院按要求交纳了执行费用,法院给冯家芝发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在她限期没有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张贴了法院院长签发的公告,2001年10月,案件移交安康中级法院执行,2002年9月,案件又被移交到汉滨区法院执行,我多次到法院摧问,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执行。
  记者在岚皋县房管所了解到,扬学富建在号房湾的三层楼房没有办理《房产证》,房管所的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办理《房产证》,必须持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杨学富实际建房土地和土管局登记的土地不符。在记者进一步询问,是否目前只能说在号房湾的楼房是扬学富建的,而在法律上还不予认可?工作人员默许了记者的看法。
  冯家芝的儿子张树森对记者说,由于法院不及时依法裁判,使我们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被扬学富霸占,我们是以“自我救助”的方式捍卫我们依法取得的土地,土管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我们住在扬学富建的楼房使为了督促有关部门公平合理解决问题,我们采取的非正常手段使为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他没有《房产证》,他的楼房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何时方能安居乐业
  在冯家芝和扬学富的纠纷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岚皋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案件的诉讼,他们在法庭上有如下答辩:冯家芝的宅基地是通过李海平转让的,其变更不符合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号房湾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其转让行为无效,开发公司将扬学富的宅基地进行调整是工作范围内的事,不承担任何责任。开发公司在收取扬学富的增地款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使用证书的型号由C24-C5涂改为C24-C8,但四界仍是原址。
  扬学富在诉讼中一再强调:我的宅基地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调整的,我是在开发公司为我砌的毛石坎上建的房,在我和冯家芝的宅基地发生纠纷后,开发公司仍坚持让我在他们指定的地基上建房,我的行为是无过错的,我没意识到宅基地调整,开发公司给的证件变更,但四址界畔未调整。
  冯家芝坚持自己的《土地证》是在岚皋县土管局合法取得的,在土管局没有撤消、收回或宣布无效前,自己始终是合法的土地使用者。记者在土管局采访时,其工作人员证实了冯家芝的说法。冯家芝表示,官司不管怎么打,土地是我的,他楼房是无本之木,我只认为砖和钢筋是扬学富的,他想搬走就搬走。
  就冯家芝和扬学富的长达八年的诉讼,张雷博士谈了自己的看法:在房地产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是土地的合法性,该案应以岚皋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为准:岚皋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调整冯家芝和扬学富的宅基地,未向上管部门申报,是导致矛盾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冯家芝第一次在岚皋县法院起诉时,法院只是对扬学富罚了壹千元款,在一年八个月后才做出判决,而那时楼房已建成,使矛盾扩大化;后来的诉讼中,两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相互出入,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矛盾升级。
  扬学富举债建好三层楼房,六年来却居无定所,一家人靠租住民房过日子,生效的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为讨“房权”年年上访,天天为官司缠绕,苦不堪言。扬学富在《上访信》中说,最后只有与我的房屋共存亡,以自己的身躯捍卫法律的尊严。
  冯家芝八年来为捍卫“地权”绞尽脑汁,她对记者说,我上诉无门,上访无法,搬进扬学富的楼房不是办法,却是迫不得已的办法,六年来也没人管,倒是个办法。冯家芝在《控诉书》中说,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我要让他们与我同归于尽。
  负责该案执行的是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一位不透露姓名的干警告诉记者,此案执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执行的先期程序都走到了,但没有强制执行下去,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如果强制执行,必然会导致恶性事件发生。为了避免“悲剧”的发生,执行干警说了一句不是行话的行话:执行无定期。
  心地不安?居无定所?期盼无期?冯家芝和扬学富的离奇官司不知何时是尽头?
  ■安康记者站 张三寿
关键词:|岚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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