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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15岁眼伤童工获赔2.9万余元
2004-11-17 12:46:2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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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男孩万晓波(化名)被西安市西郊一私营电器厂非法招为童工,工作中被钢丝击伤右眼,导致视力受损。其父为此诉至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日前依法作出裁决,由厂方为其支付一次性赔偿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2.9万余元。日前,裁决书已送达双方代理人。至此,这起在该市首例因非法雇用童工、导致因工受伤被要求赔偿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工作时飞来横祸
  万晓波是陕西华阴人,在9年义务教育未完成,不满14岁时,就随父母来到西安并在多处地方打工。
  2003年7月,经熟人介绍,父亲万春兴让儿子万晓波到西安西郊一家电器制造厂保卫科工作,同年10月18日,万晓波被调至厂里壳体车间学习氩弧焊,双方约定月工资300元。
  2003年11月9日,万晓波和师傅正在车间干活,离万不到2米的地方有一个工人正在用钢丝打磨机进行打磨,就在万刚摘下安全防护帽准备转身休息时,不料身后的打磨机上突然一根长约2厘米的钢丝飞过来,正好击中了万的右眼球,他感到一阵剧烈的疼痛,眼睛就任何东西也看不到了。工友们立刻把万晓波送往西电职工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万为右眼球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
  经过手术,万晓波的右眼球晶体已被替换,但视力已经由过去的1.5骤降为不足0.5,看东西时还不得不戴上散光眼镜。治疗期间,厂方支付了各种费用 6000余元,但未支付他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费以及同年10月18日-11月9日期间的工资。
                                   协商未果诉至仲裁委
  出院后,万晓波和其父多次找厂方协商解决伤残待遇未果,于是诉至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厂方认为,万晓波在工作期间被钢丝击伤眼部属实。事发后厂方积极配合其治疗,并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万晓波未办理正式入厂手续,不属厂里正式职工,而且进厂时其父又隐瞒了儿子的真实年龄,工厂对其真实年龄不清楚。因此其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今年4月15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万晓波的事故做出可以定残的医疗终结结论。4月30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万晓波做出了“评定伤残等级为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但厂方不服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万晓波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陕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鉴。9月16日,陕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又对其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的鉴定结论。
                                    家长、厂方都有责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万晓波系该电器厂非法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童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经省级劳动鉴定部门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事实清楚。厂方在招用万晓波时未严格审查其身份证件,招用了童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厂方应向万晓波支付事故伤害至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及检查费用,并给予其一次性赔偿及欠付的工资。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工资为300元,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因此厂方应以西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向万晓波支付工资,休息日则按200%的标准支付。同时,万春兴作为万晓波的家长,在其子未成年就支持其外出打工,亦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仲裁委依法裁决,该电器厂向万晓波支付生活费、赔偿费等费用共计29993.82元。
■张海锋
关键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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