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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4 23:18:5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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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巢建筑机械厂赔付原告15万元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残疾人张军玲一家在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在经过了四场官司后,终于拿到应得的赔偿金。
  2002年8月份,西安市长安区灵沼乡里兆渠村四组村民张蓬勃,到秦引良承包的长安义井公司承建的玉秦苑小区工地干活。8月12日,义井公司从西安兆通建设机械物资有限公司购买陕西金巢建筑机械厂生产的自升式门架升降机一台。8月13日,秦引良及张蓬勃等人在金巢厂技术员指导下安装升降机。当升降机装到9米左右高度时,机上钢丝绳断裂,造成平台坠落,张蓬勃随同平台一同坠地,造成重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张蓬勃上有患脑血栓后遗症的老母,下有患小儿麻痹的妻子和一岁的小孩。过去,这个家依靠张蓬勃的辛勤劳作,日子虽然困难,但还能过去。张蓬勃这一摔,全家生活没了任何来源。
  为讨个公道,张蓬勃将西安兆通建设机械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金巢建筑机械厂、西安长安义井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及秦引良告上法庭,经长安区法院审判认为:被告秦引良系架管装拆的包工负责人,在承包义井公司建筑工地架管拆装工程后,于2002年8月13日将原告张蓬勃通知到工地干活,原告工资由秦引良支付,原告在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亦无上岗证的情况下,在义井公司工地从事安装门式升降机工作,因该机钢丝绳断裂,随其平台坠地,造成重伤。经有关部门鉴定,钢丝绳钢丝数、钢丝直径不合格,原告要求被告金巢厂承担产品质量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兆通公司作为门式升降机的销售单位,对金巢厂承担的责任应负连带责任;因原告是秦引良雇佣而秦引良又是承包着义井公司的架管装拆工程,故秦引良、义井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遂判决陕西金巢建筑机械厂赔偿医疗费57074.57元、交通费500元。被告兆通公司、义井公司、秦引良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受理费计5510元,由四被告各承担1377.5元。法院同时申明,因为原告治疗尚未终结,这只是阶段性判决,原告的其余损失可在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索赔。
  陕西金巢建筑机械厂不服上述判决,于2003年一月份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张蓬勃已死亡。中院认为,此案在二审中案情发生重大变化并出现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处理结果,故撤销长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长安区法院重审。
  随后,在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张军玲(妻)张家豪(子)梁菊芳(母)以张蓬勃法定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原告张蓬勃医疗费、误工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02551元。被告兆通公司认为几原告不应另行提交诉状参加诉讼,称原告不能证明张蓬勃死亡是产品质量所致,且计算损失数字过高,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巢厂认为原告应以工伤起诉与张蓬勃有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义井公司称是前两被告产品质量问题所致、与己无关,表示除出于人道主义已给付钱款抵作赔偿款外,再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经法院再次审理判决:陕西金巢建筑机械制造厂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53555.6元,被告西安兆通建筑机械物资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长安义井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付款不再收回,抵作赔偿金。被告秦引良自己同时参与安装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陕西金巢建筑机械厂不服于今年4月份再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人命索赔案在经历了四次上诉、撤诉终于有了结果,张军玲一家的生活也有了点指望。
    ■本报记者 毛静

关键词:|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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