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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西安一公民上书全国人大提出违宪审查申请
2004-12-13 23:57:4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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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西安一位律师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申请,要求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合法性。
  提出违宪审查申请的张力生今年55岁,是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他是通过信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张力生在申请书中写到,《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他的一名被代理人据此诉请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房屋产权时,该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38号)第三条规定,称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予以驳回。张力生认为,“38号文件”涉及公民私有房产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宪法》相背,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
  张力生的被代理人叫李育生。李育生的父亲在西安市后宰门1号有一处房产,“文革”期间被政府没收,“文革”结束后政府将该房产退还给李的父亲。后李育生合法继承该房产,并于1999年9月8日办理了房产证。但实际上,从被没收至今该房一直被他人占用。李育生依据宪法和民法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
  张力生说,司法是公民保护私有财产的最有力、最权威、也是最后一种手段,如果法院不去保护,那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权利就会形同虚设。对最高人民法院“38号文件”的违宪审查申请由此提起。
  据了解,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提出,“如果法规存在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公民和任何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此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锦光教授也指出,非常有必要将违宪审查的具体程序的完善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张力生是看到这些消息后才作出上述决定的。
  ■边吉
法规链接:最高法院“38号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关键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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