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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莫用违法手段来维权
2004-12-22 00:04: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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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一职工春节期间加班3天,但一直未拿到加班工资,多次向老板讨要,也未果。这位职工为“维权”,私下偷偷拿走了相当于3天加班工资的产品,出厂大门时被公司查获。公司以此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位职工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查后,仲裁委作出了裁决;公司补发这位职工的加班工资;该职工私拿公司产品,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决定予以支持。
  仲裁委的仲裁无可指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第3款对此有明确规定,该公司在安排职工加班后不支付加班工资,当然是违法行为。但这位职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用私拿公司产品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也是违法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与这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符合《劳动法》中条款的规定。
  这类用人单位违法侵权在先,劳动者用违法违规手段来“维权”的事例如今时有所闻,而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吃亏最大的往往是劳动者自己。所以笔者认为,劳动者应树立法制观念,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正常途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用违法对违法、用违法来“维权”。如果采用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去“维权”,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反而害了自己。      ■谭贤邦
关键词:|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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