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医疗纠纷赔偿陷入“双轨”尴尬
2004-12-29 23:45:43来源:
分享到:
  字体:【

2002年9月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短短两年中,因诸多冲突而引起医、患、司法界和法学界各方不满。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集各省高院,专门就《条例》实施以来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泸州中院被特邀代表四川,进京参与研讨和交流。随即,泸州法学界和医学界再次活跃起来,发出倡议:要求统一医学会、法院技术室、司法鉴定所三大组织五种标准;增设医事争议仲裁方式;尽快制定《医疗人身损害处理法》,以解决法律二元化和法制不统一带来的种种尴尬。
                  怪圈:医院争揽事故责任    患者“钟情”损害诉讼
  《条例》实施后,在诸法并存的情况下,同一医疗人身损害纠纷,以“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后的赔偿金额。
  一旦出现医患纠纷,一方面各大医院尽量规避最大赔偿风险,另一方面,患者极力追求最高额的赔偿数额,双方往往走入一个怪圈:凡是医患纠纷,国有大医院均主动提出走医疗事故鉴定之路;凡是医院发现自己确有过错的纠纷,均愿承担按《条例》标准或超标准赔偿。
  而越来越多的患者则千方百计绕开《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直接提起“人身损害”诉讼。
案例一 6万与20万
  合江县高三女生敖丹因车祸入住合江县人民医院脑外科,该院某医生未经家长和医院同意将其私下转入泌尿科导致其死亡(本报曾作报道),医院明确对受害者父母表示,院方愿按《条例》赔偿规定超标准(6万元)予以私了,但敖丹父母坚持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近20万元。上月,泸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按《条例》标准赔偿。
案例二 6万与40万
  目前正在泸州闹得沸沸扬扬的叙永县某校长死于泸州某大医院手术台一事,虽然还未得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但医院为平息事端,明确表示:愿按“医疗事故”超标准赔付6万元。但因与对方提出的40万巨额索赔相差太远,双方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
  根源:
  “双轨制”弊端重重呼吁尽快予以变革
  原泸州中院退休高级法官、泸州法学会副秘书长白联洲认为:同一医疗侵权行为导致赔偿金额出现天壤之别,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医疗侵权赔偿纠纷实行的“双轨制”,即特殊医疗侵权———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条例》,一般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
  他认为,“双轨制”造成的危害十分明显:侵害患者的人身权利;妨害医学发展;破坏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导致医疗侵权赔偿纠纷处理复杂化。因负面作用较大,应予变革。
关键词:|医疗|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