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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劳动争议十大案——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
2005-01-01 00:51: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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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车祸引发的工伤争议
1997年4月15日,某煤矿的一名女职工尹克玲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遇难,肇事司机逃之夭夭。尹克玲的丈夫早在1982年就已经过世,两个正在上学的女儿就这样突然成了孤儿。矿区劳动科依据当时劳动保险政策按因公负伤处理,给尹克玲的家属丧葬费800元和矿区1838元的救济金,这对两个孤儿今后的生活无疑是雪上加霜。
  1997年5月13日,《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出“这对孤儿能否得到工伤保险赔偿”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对这对孤儿的关注。有律师专门来到这对孤儿家中,表示要为她们维护权益。1997年5月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对此案进行调查。这起案件也成为当时受理较少的因职工上下班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工伤赔偿争议案之一。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尹克玲究竟能否算工伤。当时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尚未出台,为使案件审理有理有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市仲裁委,最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第8条第9款的规定认定了尹克玲的工伤。
  时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刘明曾感慨地说:“要不是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尹克玲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新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未出台,工伤保险机构尚在筹建阶段,此案更加督促我们加快工伤保险改革的步伐。”
                                       有理无据输官司
1997年孙某来到了北京的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的领导当场承诺,一年内若无缺勤,好好干,年终还有5000元的奖金。5000元奖金对孙某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他喜出望外,决心一定不与这笔奖金失之交臂。此后的一年,孙某勤勤恳恳,坚持工作,一年下来,他保持了全勤记录。结账时,公司按照合同付给了他工资,却矢口否认奖金的事情。孙某连呼上当,气愤之余,将单位告上了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于孙某没有证据,当时的承诺也只是口头上的。因此孙某的权益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原本以为自己肯定能打赢官司的孙某却败诉了,并且还要承担200元的仲裁费,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大中电器“减肥令”违了法
北京大中电器公司近日发出一道“减肥令”: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身体过胖者将要受到处罚,第一个月“带薪调整”,第二个月发一半的奖金,第三个月扣发全部奖金,第四个月仍不达标将劝离工作岗位。据该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延星解释,目前体重已成为影响工作效率的一个因素,为了让员工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同时也从关心员工身体健康角度考虑,才制定了“减肥令”。“我们现在连肉都不敢轻易吃了。”在大中电器上班的小勤(化名)向记者抱怨,自公司下达“减肥令”后,她和几个“胖姐妹”都开始控制食量。
  小勤告诉记者,“过胖者”的标准是按照一个公式计算的:身高(厘米)减去100,所得到的公斤数就是正常的体重。如果员工超出标准体重的25%,就属于“过胖者”。 
  对此规定,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的潘峰说,员工体重对销售行业并无明显影响,将其与奖金挂钩甚至劝离肥胖员工,有人身歧视的意味。该规定和《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是相违背的,公司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高薪不能取代社会保险待遇
2001年,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赵某转念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到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倒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辩称:“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劳动仲裁委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判令这家公司给赵某补缴保险。
                                 爬塔吊讨回薪 人却进拘留所
2003年11月24日上午10时许,陶然亭派出所接到110报警:称南横东街一工地有3人爬上塔吊并扬言要自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只见在一施工工地距离地面20多米高的塔吊臂上,坐着3名男子,3人分别用浓郁的川音喊:“给我们血汗钱,否则就不活了……”
  派出所民警和陶然亭办事处干部迅速从现场找来草垫子、丝网等铺垫在塔吊下面以防不测,然后对3民工进行劝阻。得知包工头已有8个月没发工资,造成民工们无法回家的情况后,办事处领导马上找到该工地的包工头,对该包工头进行批评,责成其马上将拖欠工资发放,包工头吓得连连称是,3民工这才从塔吊上下来。当天晚上,殷美兴等3位民工拿到了拖欠的部分工资,而陶然亭派出所也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将3人依法拘留。
  点评:打工者或迫于无奈,或急于求成,采取了一些极端手段,一些爬塔吊者的初衷并非真要寻死觅活,而是看到他人有此举动后顺利达到目的,所以不惜冒着生命危险效仿。然而,且不说能否达到目的,就是这种行为本身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也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百名职工追回社保费
北京亚视金朗大酒店有限公司自1997年下半年出现经营困难以来,各项保险费不能按时、足额收缴到位。几年来,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直在督促企业及时还清欠款,维护职工的利益。在这期间,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多次协助社保中心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处理相关事宜。由于企业频繁变更承包方,欠款数额巨大,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2003年4月在其被法院强制执行后,广大职工关注的社会保险问题仍未解决,职工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在矛盾问题日渐严重情况下,依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东城区劳动保障局多次召开由企业、监察大队和社保中心三方参加的协调会,要求一切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并根据企业的特殊情况,集中力量,分期分批地解决了北京亚视金朗大酒店有限公司久拖不决的800余名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维护了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私下和解不具法律效力
2001年3月,苗强经人介绍到某个体采石厂干活,担任钻工,月工资1050元。一月后,苗强在半山腰打炮眼时被山顶落下的石块砸伤,医院诊断为身体多部位软组织损伤。伤后因一直腰疼未能上班。同年10月苗强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然而就其工伤待遇一事他与采石厂发生分歧,随后,苗强将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并诉请单位给其负伤后3个月工资的工伤待遇。
  在仲裁庭上,某个体采石厂辩称,苗强伤后他们已经给予了积极治疗并负担了医疗费,且已支付其1000元,结清了伤前工资和有关工伤待遇。并在当时就言明,以此款结清伤前工资及工伤待遇,苗强本人也同意签字后领取了这笔费用。
  根据查清的事实,仲裁委认为:个体采石厂招录苗强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苗强因工负伤,虽未鉴定出伤残级别(根据其伤情为轻伤),但伤后依法享受一个月的工伤医疗期,医疗期内个体采石厂应依法支付工伤津贴。个体采石厂以1000元结清工资及工伤待遇对苗强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无约束力。已支付的款项中所含的工伤津贴应在苗强享受的伤后一个月的工伤津贴中予以扣除。
                                  两毛钱引出的劳动官司
女工龚军是某民航大酒店的职工,1999年7月29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她在经过1618客房时,收到一个传呼,于是就到该房间回了一个电话,话费是0.22元。客人退房结帐时发现后拒付这0.22元话费,并对酒店表示不满,声称要到消协投诉。酒店负责人立刻找到龚军询问,并口头通知将其辞退。龚军不服遂于同年9月25日到劳动仲裁讨说法。
仲裁认为,龚军在工作时未经允许到客人房间打私人电话,确属违反酒店劳动纪律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龚的违纪行为尚不构成酒店《员工手册》中所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事实,酒店应依照惩处职工的法定程序办事,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应予纠正;酒店应补发龚军停止工作期间的生活费,恢复与龚军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接到仲裁书后酒店不服向法院起诉。同时,龚军也以同样的事实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法院认为,龚军在工作中虽有违纪行为,可受纪律处分,但尚构不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7月3日,一审判决酒店恢复与龚军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同时酒店支付龚军停职期间的生活费。
                                   169名员工劳动争议案审结
2000年6月28日,随着第169名申诉者齐会芳走出顺义法院发放执行案款会场,北京市2000年最大一起劳动报酬争议案的拖欠工资53万余元全部发放到职工们的手中。
  本次劳动报酬争议案是北京远东服装有限公司的169名职工申诉其单位“强制职工加班工作、拖欠工资以及养老保险、大病统筹保险费未予缴纳”等多项违反《劳动法》行为,并要求该公司补偿支付包括工资、独生子女费、生活费、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养老、大病保险金共计536088元。北京远东服装有限公司属中日合资企业,已于3月份停产。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确实有困难,已无偿还所有债务的能力。对此,法院及时对其查封,仅用半个月时间就完成了企业库存的清查变卖。顺义法院本着“先发放工资后偿还债务”的原则,将54万元变卖款项全部用于该企业300余名职工的工资发放。另悉,除169名申诉职工外,其余130余名远东公司的职工已于4天前领取了被拖欠的3个月工资。除工资以外,远东服装有限公司职工的养老、大病保险也将在法院的监督下尽快解决落实。
                             “肯德基”体罚员工受惩处
1996年上海肯德基餐厅体罚员工的事件曾经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事件经过是这样的:1996年7月金小姐从学校毕业来到了上海一家肯德基餐厅做见习经理。4个月后的一天,由于中午就餐高峰发生断货现象,该店经理范军对她大发脾气,命令当时只穿衬衫,正值月经期的金小姐到冷库罚站。导致金小姐身心俱受到摧残。上海劳动报记者经过调查后,大胆刊出金小姐的投诉信及记者调查附记。
  文章刊出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肯德基作为一家国际知名企业公然违反《劳动法》,对劳动者进行体罚,引起了大家的强烈抗议。全国多家媒体对此事都做了跟踪报道。当时,曾参与《劳动法》制定的权威人士、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针对此事发表了意见,认为:范军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做出处理。
  此后,上海肯德基公司和其上级单位上海新亚集团组成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后,提出4条意见:一、原肯德基徐汇分店经理范军就地免职;二、责成范军上门向金小姐赔礼道歉;三、在上海肯德基徐汇分店召开员工大会,范军作出公开检查;四、上海肯德基公司对此事引以为戒,切实遵守《劳动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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