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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王芳的工伤待遇裁决怎能成为“法律白条”
2005-01-01 00:53:5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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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对陕西德泉水泵排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芳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这天下午上班时,王芳的头发被卷入钻床齿轮,整块头皮撕掉,被送往歧山、宝鸡、西安等地的医院治疗。痊愈后,2001年4月4日经岐山县劳动鉴定委员鉴定,其伤残等级为6级,并核发了工伤证。
  2001年7月份,公司将王芳由总装车间调入修理部工作。2002年9月以后,修理部给大部分职工放了长假,王芳也放假回家待岗。但公司未支付其工伤待遇。为了生活,王芳及家人多次找公司要求上班,并享受工伤待遇,但均未得到及时解决。
  王芳在放假待岗期间,生了小孩,分娩费用共计637.6元。经过多次找公司领导,分娩费却只报销了318.8元。
  鉴于公司迟迟不落实工伤待遇,王芳只得向岐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申诉人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被鉴定为工伤6级,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2002年9月后,因被诉人修理部经营不正常,使申诉人无班可上,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落实,申诉人多次找被诉人,被诉人既没有安排其上班,也没有给予任何工伤保险待遇,使申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申诉人的合理请求应予支付。申诉人生小孩应享受的产假待遇及分娩医疗费报销问题,被诉人应根据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属于工伤保险范畴,不予支付。
  仲裁委裁决,被诉人陕西德泉水泵排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诉人王芳工伤保险待遇7501.1元,驳回申诉人其它诉讼请求。
  据了解,仲裁裁书下达已近三个月了,双方均未向法院起诉。但公司还没有支持王芳的工伤待遇,其家人表示,如果公司迟迟不履行裁决的话,他们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报记者 焦晓宁
关键词:|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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