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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八条意见
2005-01-10 23:46: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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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1月1日以劳社部函(2004)256号文件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国企“职务犯罪”
致国资流失现象透视
 
                              “深水区”绝非“浅水区”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调查显示,2003年至2004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贪污贿赂犯罪25322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国企改制已进入攻坚的“深水期”,但“深水期”绝不是“浑水期”。法律专家指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新动向的出现,说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艰巨性,更表明当前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性。
贪污贿赂案件:四成以上为国企人员
  “自办一个企业不如收购一个企业,外部收购不如和管理层一起收购”……在近年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一些人认为最有效、最快捷的发财致富方式,就是把“公家的财产”变成自己口袋里的钞票。
  数据表明,在高检院近期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占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41.5%,其中相当数量都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
  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出更强烈的主动性和贪婪性。办案人员介绍,部分企业负责人罔顾国家、集体、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自卖自买,贱卖贱买,疯狂蚕食企业、挖空企业。
  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有关资料显示,当前国企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数量出现了“四个”不断上升。突出表现为: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从5年前的169件增加到2002年的242件;企业“一把手”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超过百万元的大案不断上升;犯罪造成的损失不断上升,从5年前的不足亿元增加到去年的4.7亿元。
  高检院渎检厅有关负责人坦言,与其他贪污贿赂案件相比,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销售人员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其涉案数额虽然较大,造成国资流失的危害性更为严重,但因为对国企界定、职务犯罪行为认定等存在模糊认识和争议,还是有一些当事人最终很难受到处理。
                                   “化公为私”花样翻新
  从已查处的案件不难发现,在分食“最后晚餐”的欲念下,一些国企经营者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花样翻新。
  ———恶意减损、隐匿国有资产。陕西亚西光电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通过做假账、办假手续等手段虚增债务,将1537万余元国有资产层层剥离,审计事务所凭借报表只评估出该厂净资产161万元,其余1300余万元全部流入其个人腰包。
  ———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福建厦门市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趁国企改制之机,采取更名、变更股东及股权等手段,将公司在香港子公司嘉隆集团有限公司变成自己控股的私人公司,侵吞公司股权及红利3700余万元。
  ———巧立名目,私分国有资产。如四川金堂县酒类实业公司董事长陈朝兴,在公司改制前与他人合伙炮制一套“引资奖励”政策,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款视为引资,擅自决定为自己发放奖金7.5万余元。此外,公司主管部门决定用公司门面房和土地使用权折抵企业贷款本息173万元,陈借口这是“创收行为”,擅自动用公款12万余元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谓“有功”人员发奖。
  ———暗箱操作,攫取国家给予改制企业职工的优惠。四川成都市双流燃料建材公司改制时,管理人员故意抬高门槛,要求每位职工最少投入5万元才能成为新企业职员,故意夸大风险,使大部分职工不敢入股。管理人员买断该企业后,将企业出卖,获增值200余万元。
  ———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浙江金华市某饮食服务公司领导班子在公司改制时,集体决定将公司价值1700余万元的房产不报评估,后变更产权共同予以贪污。
                                  职务犯罪多发呈现新态势
  管理松弛、违规操作、权力失控,是企业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正呈现新的态势: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新机构财务制度尚未健全,是当前犯罪分子钻空子的主要环节。据成都市检察院调查,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一些机构撤销合并、领导更换、人员分流,出现人心不稳、工作交接不细、缺乏监督检查的现象,公款私存、账外循环,不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趁机挪用、侵吞自己保管的财物。
  国有亏损企业中出现“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现象。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经营者在改制前蓄意将企业分解开,将企业的优良资产剥离,即把资金和较好的设备抽逃出来,化为私产,而把银行债务甩在原企业,准备造成坏账、呆账的既成事实,把还贷和纳税的包袱扔给空壳的国有企业,使国有资产流失。
  犯罪目的从非法占有消费转向非法资本运营。一些犯罪分子看到企业经营能长期获取大量利润,作案目的已不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而是通过资本经营和资本运作使钱再生钱,此类案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有的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
  犯罪向智能化、国际化发展。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市物华房地产公司原企业负责人贪污、受贿一案中,以股份流向为线索,对其控制的多个公司数年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经营情况进行了彻查,调取了数十份合同股东的工商注册资料,找近百人调查取证,用了近半年的时间,才逐步将该案所涉及的10多个股东和数十份合同连成一个有机体。
                        国企改制:不能变成企业管理层的“秘密行动”
  规范程序,健全国有资产的流转机制。专家认为,按照“公开、透明、有序、规范”的要求,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流转和交易机制;建立公示、报告、备案等制度。国企改制的有关信息要向社会及职工公开,涉及国有资产占25%比例以上的企业,其改制方案与产权变动都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或备案,防止暗箱操作。
  理顺体制,确保出资人到位。专家认为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方法,加强对改制过程的监督,规范改制的决策程序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防止“内部人控制”,赋予监事会对国有企业改制与资产处置的监督权,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国家审计,健全国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制度。
  健全规制,严惩违法行为。一些专家提出,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明确划分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的职责权限,建立违规改制及资产处理协议无效制度和资产追索赔偿制度。
                ■陈芳 丁建刚 丛峰
关键词:|劳动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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