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电工为村民修开关受伤能否算工伤?
2005-01-10 00:02:37来源:
分享到:
  字体:【



                        泾阳县人劳局和电力局发生争议诉诸公堂
     电工到村民家里修理开关排除用电故障,在操作过程中受伤致残,究竟算不算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近日,在泾阳县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对伤者作出工伤认定,而县电力局不服,诉诸法庭。
  杨卫洲是泾阳县云阳镇居智村东居智组村民。1988年元月经村委会推荐,泾阳县电力局考核合格录用为村级电工。1996年,其被抽调到扫宋供电所收电费,但仍属居智村的电工,负责村上用电管理。
  2003年1月5日下午,杨卫洲给村民马建峰家修理开关,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股骨胫骨折。之后,留下了终生的残疾,每行走一步都要借助拐杖。2003年泾阳县残疾人联合会为杨卫洲发放了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认定为三级。
  之后,杨卫洲多次找到电力局,请求报销医疗费。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你是给私人修开关受伤,与电力局无关。一次偶然的机会,杨卫洲从报纸上了解到,像他这样的情况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于是,他向泾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部门:应该算工伤

  2004年8月2日,泾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认定杨卫洲同志因工负伤的通知》,认定杨卫洲为工伤。该局认为“杨卫洲从参加工作至受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职责也不明确,但杨卫洲多年来同其他村电工一样负责本村变压器低压侧至用户灯头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电力局也未表示过异议,从而自然形成了工作惯例。”其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条件相符,应当认定为工伤。
  泾阳县电力局不服,向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村级电工维修村民家中的用电设施应属其工作职责,加之村级电工工作有其不定时特点,为村民维修用电设备线路当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行政复议维持了“关于认定杨卫洲同志因工负伤的通知”。

                                    电力部门:不应认定为工伤
  
  泾阳县电力局继续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泾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列为被告,杨卫洲列为第三人。电力局认为,电工的职责就是按照《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维护管理权属电力部门的供电设施,使其正常运行。杨卫洲给马建峰家里修理开关是在工作之余,况且该用电设施权属马建峰而不是电力局,不是在电力局工作场所。
  2004年12月22日,记者前往泾阳县法院欲旁听此案审理,却被告知因故延期开庭。于是,记者采访了各方当事人。泾阳县电力局稽查科科长王卫东认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杨卫洲修理的开关,产权是用户马建峰的,而不是供电企业的,杨卫洲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而非工作范围内的职责,因此,杨卫洲不能算为工伤。
  泾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建军则说出了认定工伤的理由和依据:工伤认定过程中电力局只提供了杨卫洲受伤的情况说明,始终没有提供其不是工伤的依据,根据调查了解其他电工,杨卫洲给村民修理开关属于其工作职责。《供电营业规则》调整的是供电企业和用电户之间的关系,不能代替岗位职责,更不能用来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本报记者 焦晓宁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范围、争议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关键词:|电工|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