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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雁塔区法院“执法”“不知法” 竟判劳动者要求参保“与法无据”
2005-01-31 00:33:5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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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记者日前却发现在一起社会保险争议案审理中,法院竟然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于法无据”,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孟博等三人1994年应聘成为某企业的农民合同工。2001年3月,该企业另外成立了一家资讯有限公司。2002年元月其三人与资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一年。2003年12月26日,资讯公司给他们签发了一份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称不在与其续签合同,让他们于当日办理有关手续。孟博等人提出公司应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支付拖欠工资等要求,但公司不同意。孟博等三人将公司起诉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雁塔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续签合同生效于2003年1月1日,终止于2003年12月31日,双方均予认可,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所出具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并不违反合同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不妥,应予及时支付并加付所拖欠工资25%的赔偿费用。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法院则称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就这样,这三人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我省的地方法规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另外,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对用人单位缴纳失业、工伤保险的程序、缴费基数、费率作了详细的规定。
  据悉,孟博等三人认为,雁塔区法院的判决显然“与法不符”,他们已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本报记者 焦晓宁
  (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及时、敢于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欢迎读者朋友参与我们的讨论,来稿请寄本报维权部,或发至wqb@sxworker.com。)
关键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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