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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写在我省社保基金监管条例将出台之际
2005-03-07 00:24: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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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条例》起草小组负责人陈西平
《陕西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现已进入立法程序,这将使陕西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此项工作的省份。为此,记者走访了省劳动保障厅基金监督处陈西平处长。
  新年伊始,陈西平比往常更显忙碌。因为《陕西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稿)已经在陕西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已经进入了立法程序。陈西平便是该《条例》起草小组的负责人和主要执笔人之一。
  社保欺诈考问社保监管
  陈西平处长说,如何进行社保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是个重大课题,全国有关部门都在认真研究这一重要问题。加强对结余基金安全监管是目前摆在社保机构面前的重大课题。然而,无法回避的现实是,监管力度在逐年加大,可监管难度也在不断增加。陈西平说,仅拿养老保险基金一项来说,全省支大于收的问题就十分突出。从2001年以来,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年加大。2001年基金支大于收10.9亿元,2002年支大于收22.6亿元,2003年支大于收18.2亿元,2004年基金支大于收超过20亿。五年累计支大于收总额达71.2亿元。
  “造成这一突出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陈西平分析说:“除了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因素外,近年来,社会保障领域的欺诈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因素。在征缴环节,一些参保单位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压低缴费基数,造成基金流失;在发放、支付环节,冒领、骗领基金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之个别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更改有关记录,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增加了基金支付负担。”
  社保反欺诈是一项新工作,既缺乏政策依据,又无先例可循。特别是,监督部门常常会陷入执法无据的尴尬境地,许多案件在查处到紧要关头时,由于遭遇到法律空白而不得不“搁浅”。
  对此,有着10多年社保工作经验的陈西平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如何有效地保证和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努力使常规监督和自我监督相辅相成,应该成为社保基金监管立法、执法的根本。”
  而在此前的几年时间,我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已在组织机构建设和建章立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
监管法制化是必由之路
  令人关注的是,在我省准备出台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地方性法规之前,全国以及其它省、区、市还没有一部有够完整涵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全部内容的行政法规。
  陈西平介绍说,2003年,广东省曾经出台了一部地方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但是,施行后不久就发现了不适应形势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了。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只涉及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5种保险的基金。而对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项基金的监管则没有涉及。而陕西准备出台的《条例》名称却将社会保险改为“社会保障”,虽然是一字之差,却有着更大的“容量”。《条例》不仅包括了社会保险基金中5大险的内容,同时,还涵盖了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优抚安置基金、住房保障基金等基金的监管。
  记者在《条例》(草稿)中注意到,老年社会福利、儿童社会福利、残疾人社会福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军官抚恤优待、退役军人安置、离退休军官安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等专项社会保障资金也被列入《条例》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在《条例》(草稿)中,记者看到有3条7款是针对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而设置的。最高的行政处罚均为行政开除处分。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制化是保证基金安全的必由之路,我省在这方面的探索无疑是具有前瞻性的务实表现,截止记者发稿时,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已经全部展开。
■本报记者  文锋  通讯员  杨川
■本报记者 焦晓宁
关键词:|象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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