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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法律法规 我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新规
2011-06-13 01:24: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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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同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水平要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有五个方面: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门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二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补助;三是治疗期间必需使用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费用的补助;四是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照顾的补助;五是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据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实施情况应向全体职工公布。(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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